未及时签订采购合同的代价
王少英 张孟海
案情■■■
某园林绿化项目于2010年10月22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A供应商为中标单位,代理机构于10月29日向中标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11年2月25日,采购办收到该项目采购人的申请,因中标供应商A放弃中标合同,要求变更中标供应商,并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处罚。
采购办立即对情况进行了调查。A供应商陈述,自中标通知书下发至今,采购单位没有签订合同,A供应商也没有向苗木供货单位提交定金签订苗木供货合同,如按2010年10月22日的中标价格施工,损失太大,愿放弃合同。
分析■■■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本案例中,自发出中标通知书至采购人申请变更中标供应商历时近4个月,采购人没有主动联系供应商签署合同,中标供应商也没有主动向采购人提出商签合同,双方都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民事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正当理由是指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如战争、地震、洪灾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无法履行后果的客观事项。本案例中双方陈述的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不能免除责任,应给予双方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1.对采购人的处罚规定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采购监管部门及相关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等。本案例中采购人逾期没有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2.对供应商的处罚规定
《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等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保证金不足弥补的,依法承担其余部分的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还规定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中,采购监管部门应要求A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如拒不履行合同,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视情节轻重,由相关监管部门列入不良供应商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采购项目程序的补救
本案例中,第一中标候选人因市场价格变动原因没有及时签订合同,属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继续履行,如拒不履行合同,就属于自身原因,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涉及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中标通知书的格式。中标通知书是确认政府采购结果的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现行的中标通知书格式相对比较简单,主要有中标人、项目名称、定标时间、中标内容、中标价、及时签订合同提示等要素。对于签订合同的提示,笔者认为应明确相关时限,如“在一个月内不能完成合同签订,请及时向监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2.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签订合同。为防治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各地出台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的相关规定。如在签订合同时,由中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与采购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完成合同签订,并对合同进行公证,有效化解合同签订过程中或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3.细化招标文件有关合同签订的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充分考虑中标供应商弃标的可能性,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和补救措施,并明确合同签订的时限,如不及时签订合同,将会受到的处罚。
4.监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除审计的定期审计监督外,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随时组成检查小组,对各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建立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档案,作为考核采购人和评价供应商一个重要依据;对虚假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实质的补充合同及其他非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保障合法合同的顺利履行。(作者单位:王少英,河北省邢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张孟海,河北省临城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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