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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PPP示范项目清库结果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05-03 16:49:2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策快评】

理性看待PPP示范项目清库结果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核查存在问题的173个PPP示范项目分类进行处置,并要求各地引以为戒,加强PPP项目规范管理。本报特摘编了业内专家关于《通知》的精彩解读,以飨读者。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治理研究院院长曹富国:

2017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管理库进行集中清理。这就是业内所谓的“清库”工作。目前这一工作已基本完成。

财政部此次发布《通知》,显然是92号文下“清库”工作的继续。示范项目“清库”工作力度空前,涉及四分之一多的项目,并对核查存在问题的173个示范项目分三类进行处置。

就第一类项目而言,被清退出PPP项目库,意味着该项目不仅被摘掉了示范项目的帽子,而且不能按照PPP的模式操作,除非其符合入库条件且重新入库。这类项目总共有30个,它们受到的影响最大。其中大部分涉及不再或不适宜继续采用PPP模式推进的项目或长期无进展的“僵尸项目”退库。将这些项目做退库处理,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支出压力,为更好、更多的PPP项目入库腾出空间,减少因PPP模式带来的地方债务风险隐患。

就第二类项目而言,该类项目的示范项目帽子被摘掉,但仍可以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这意味着,此类项目仍然是符合PPP项目管理库标准的规范的PPP项目,但不具有示范性。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此类项目失去曾经拥有的“示范性”?其中最显著和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项目尚未落地。而在示范项目评审中,项目进行的深度是遴选示范项目的一个加分项,而不是决定项目是否具有示范性的关键因素。

第三类项目属于需要整改的项目,此类项目在示范项目库的地位,甚至是否能被保留在项目管理库,取决于其被整改的效果。

综上,这次示范项目的清库工作结果,对提高前三批示范项目及在库项目的管理质量,保证入管理库项目可规范推进,示范项目可充分发挥立标杆、树典范的作用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次清库工作结果,对市场交易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对于第一类项目而言,它们本来就是不再或不宜采用PPP的项目或“僵尸”项目;对于第二类项目而言,绝大部分是尚未落地的项目(一般理解是尚未签约的项目),基于各种原因将它们调出示范项目库,不会影响其作为PPP项目来继续实施,但这些项目还有继续优化和再次申请示范项目的空间;对于第三类项目而言,它们相对于已有的政策规范而言,本来就是运作不规范或其他方面有瑕疵的项目,限期整改是必需的。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与公共咨询事业部咨询总监吴赟、咨询经理李秋怡:

靴子落地,严格执行,让项目库“能进能出”落到实处。此次项目库退库工作过程严格审查、重重筛选,但又留有余地,分类披露。“对于运作模式不规范、采购程序不严谨、签约主体存在瑕疵的89个项目,请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抓紧督促整改,于6月底前完成”,给予了3个月的再次整改期限,逾期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调出示范项目名单或清退出项目库。

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点名负面行为。如前期工作不充分、不严谨等问题:“‘先上车、后补票’、专家意见缺失或造假、测算依据不统一、数据口径不一致、仅测算单个项目支出责任等现象”。合同协议与实施方案不一致,存在漏洞的问题:“加强合同内容审查……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示范项目落实管理责任,奖惩严明。明确了省财政部门作为示范项目第一责任人,实施跟踪指导、信息公开、资金追回等事项,并与财政部PPP中心建立联系沟通机制。明确奖惩机制,指出示范项目定期评估机制,对退库项目提出惩罚措施,包括“已获得中央财政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示范项目精细化管理。PPP模式并非“一阵雨过地皮湿”,而是要通过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动态管理、开展定期评估,确保示范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运作,长期具有可复制性、可推广性,真正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一方面为其他PPP项目提供了学习范本,另一方面也为项目管理库优化管理明确了指导原则。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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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5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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