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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7月1日起按照新规管理代理机构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4-23 17:47:0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深圳:7月1日起按照新规管理代理机构

该市财政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报讯  日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旨在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通知》分别对代理机构填报(补充)登记信息阶段、代理机构申请从业与财政部门核实备案阶段、财政部门业务培训与开通权限阶段、全市新规执行阶段等工作安排进行了明确,并制定了清晰的时间线路图。

首先,《通知》明确,2018年5月1日前作为代理机构填报(补充)登记信息阶段。即,5月1日前,代理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填报信息申请进入全国代理机构名录。已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补充完善专职从业人员、自有场所设施情况等登记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相关登记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核。5月1日起,对于登记信息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各省级财政部门将其从名录中移出。

其次,《通知》明确,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是该市代理机构申请从业与财政部门核实备案阶段。即,从 5月1日至5月31日,对于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完成信息登记且自愿在深圳市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向深圳市财政委提出书面从业申请。经该市财政委核实相关信息备案后,将其中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纳入深圳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不设数量限制。2018年5月31日之后提出从业申请的代理机构,深圳市财政委按季度汇总核实后,将其中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动态更新至深圳市从业名录。

再次,《通知》明确,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是财政部门业务培训与开通权限阶段。即,从6月1日至6月30日,深圳市财政委将联合市政府采购中心为纳入深圳市从业名录的代理机构开通相关系统操作权限,对代理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系统操作培训。

最后,《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是全市新规执行阶段。即,自7月1日起,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在深圳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此外,《通知》对做好其他相关准备工作也进行了明确。即,深圳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信息全市共享并向社会公开。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结合本区(新区)工作实际,对照《通知》中的工作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18年7月1日前,深圳市继续按照现有模式对代理机构进行管理。自7月1日起,将按照全市新规执行。        

(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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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56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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