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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4-19 18:34: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四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7年第四季度针式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三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7GK-A0000-D09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得实卓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9号二层南区10号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1:北京朗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悦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11层1191室

相关供应商2:北京浩普诚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普诚华)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7层B812

相关供应商3: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5层101-50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朗悦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产品满足合招标文件关于“★接口”、“★打印速度”与“耗材”的要求。2.浩普诚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打印方式”的要求。3.神州数码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打印方式”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朗悦公司提供了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为朗悦公司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上述指标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关于行式打印机的认定,没有国家、行业统一标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浩普诚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关于行式打印机的认定,没有国家、行业统一标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浩普诚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关于“行式打印机”的“★打印方式”等指标的设置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针对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责令海关采购中心限期改正。

(第五百四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央党校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编号:ZC-AZB17165)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当事人2: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洁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村608号

二、基本情况

中直采购中心认为:弘洁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部分检验报告与检验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原件不一致,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查,弘洁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编号为2016(C)09040的检验报告与检验单位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内容不符。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弘洁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属于中标无效的情形。

(第五百五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教育部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73-1741GNOA0324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博容修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23号楼2层2331室

被投诉人1: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B座写字楼17层1706

被投诉人2: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6.1高清MCU”中关于“190个终端同时以1080P接入仍可支持每路都实现全编全解模式”的要求具有歧视性、排他性。2.招标文件“6.1高清MCU”中“会议接入”要求具有歧视性、排他性。3.招标文件“6.5桌面终端”中关于“▲所投产品要求跟MCU统一品牌,采用嵌入式操作系统,非Windows、Android系统,非PC、工控机架构”的要求具有歧视性、排他性。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关于“主要产品案例”的要求具有歧视性。5.招标文件关于LED屏的技术指标具有歧视性、排他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经查,上述指标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上述指标要求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2008年以来,所投品牌产品应用在中央部委类似建设项目,且合同金额不少于550万,最多得15分”,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成立。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对“LED屏(1.25mm)”和“LED屏(1.875mm)”分别作出要求,未规定须为同一品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指标要求具有歧视性、排他性。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5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招标文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未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第五百五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全国宣传干部学院无线网络升级扩容和桌面云系统升级工程(二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C-ACS17245)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当事人2: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3区3幢一层

当事人3:北京欧瑞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科斯)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28号1号楼1层129室

二、基本情况

中直采购中心认为:相关供应商大唐高鸿与欧瑞科斯涉嫌恶意串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查,大唐高鸿提交的最后分项报价表与欧瑞科斯提交的最后分项报价表内容一致,并加盖欧瑞科斯公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成交无效。

(第五百五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集成平台与数据仓库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676-1760ZB01803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D座A201-A208室

被投诉人1: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北园大街247号

被投诉人2: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10567号

相关供应商: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医利捷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南路86号31幢4030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进行评标。2.中标供应商医利捷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评标委员会未要求说明,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称87号令)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评标委员会将“系统演示”与“项目经理现场答辩”两个评分项目合并进行,并未损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不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未认为医利捷公司投标报价不合理,因此未按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其进行说明。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在评标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且除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进入了评标现场。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评标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限期改正。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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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5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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