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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深化“放管服”改革 加强创新监管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4-16 18:16:4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湖北:深化“放管服”改革 加强创新监管

该省今年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以预算部门为主体,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撑,财政部门制定制度和强化监管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 通讯员赵绪克报道  记者日前从湖北省财政厅获悉,今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继续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以预算部门为主体,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撑,财政部门制定制度和强化监管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发力:

第一,修订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一是完成《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修订工作。二是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相关实施意见。三是按照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规程。

第二,强化预算单位的采购主体地位,落实采购自主权。一是强化预算单位在内控制度、需求管理、落实政策、履约验收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重点是推动预算单位加强需求合规性研究、履约验收组织、内控机制建设及质疑答复主体责任落实等薄弱环节的管理。二是扩大预算单位在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方面的自主权。三是正确处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关系,合理规定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适当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第三,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常态化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的融合,将政府采购与其他财政改革整体推进。一是加强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及绩效评价的有机结合,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将分析结果服务预算管理。二是厘清责任边界、明确监管范围,清理违规设置的审批、审核及备案事项,推进依法监管。三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预算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以及执行采购政策情况;开展集中采购机构年度业绩考核;开展采购代理机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促进代理行为规范。四是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专家使用反馈机制。五是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和应诉机制,规范投诉处理行为,重点加大对质疑处理的监督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和行政风险。六是开展对市(州)工作督导,重点是对依法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第四,推进信息公开及诚信管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一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通报机制,推进政府采购相关主体依法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二是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强化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诚信行为,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形成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和“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运用第三方评估对政府采购透明度、规范性及采购结果等开展综合评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第五,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一是研究制定具体的支持中小企业和实体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二是着力解决政策落地问题,将采购政策支持措施的着力点从评审环节向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等前端延伸。三是积极为中小企业搭建服务平台,探索利用政府采购合同或订单融资,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路径。

第六,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监管能力。一是加快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建设,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合同实行网络备案,数据统计实行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将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采购实行网上审批审核。二是继续推进政府采购动态监控系统建设,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动态监管。三是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现互联网在线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短信提醒及专家使用评价机制。四是完善电子化平台,促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探索推动将协议供货、小额零星通用类货物实行电子化采购,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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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5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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