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再举新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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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再举新策
本报讯 为进一步提质增效,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突出采购人主体作用,保障执行工作更为顺畅,采购权限更加“放”,采购流程更重“简”,采购执行更求“细”,采购规范更显“明”。其中,《通知》继续落实从“注重程序”向“结果导向”监管方式的转变,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一是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变更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过去的财政部门公示审核,调整为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审核。二是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人通过书面推荐形式选择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其推荐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无需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
《通知》还将监管要求内嵌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系统自动备案,减少审核环节,提高执行效率。一是在取消建议书审核的基础上,再次简化指标审核流程,经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实行系统自动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不再进行审核。同时,政府采购建议书变更也全部由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实行备案管理,取消政府采购监管处审核。二是将符合延续性服务续签合同的项目,由过去采购人上传合同等相关材料,一律调整为系统内自动关联、采购金额自动核算,从而减少采购人工作量,提高审核准确性。
为便于规范分散采购(G类)执行,避免“一放就乱”,明确具体采购内容,方便采购数据统计,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标准,《通知》对分散采购品目作了进一步细化。如采购人录入指标或者建议书时,需对应相应品目,将分散采购品目明确到最低一层。同时,允许政府采购建议书实行跨品目联合使用,即不同二级品目间可合并录入一个建议书,减少采购人录入工作量,提高采购活动组织的时效性。
针对往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易发问题、效率较低的部分情形,在《通知》中进行了规范明确。例如,对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明确了只能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采购方式,杜绝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混淆串用;明确了涉密专用信息设备外,具有涉密用途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在落实保密规定的同时,采用除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提高涉密采购的规范性;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事先约定,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变更的佐证资料,确保市场竞争原则落实和财政资金安全。
(张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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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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