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细化单一来源采购情形
海南细化单一来源采购情形
该省财政厅和审计厅联合发布《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单一来源采购情形及相关程序等具体操作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本报讯 记者高荣月报道 海南省财政厅联合省审计厅近日发布了《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围绕单一来源采购情形及相关程序作出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办法》重申,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以及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如何理解“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办法》提出了十五项界定条件,具体包括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且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邮政投递等。凡符合上述十五项内容之一,均满足“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办法》同时明确,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指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单一来源采购效率,《办法》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相关程序分别作出规定。凡满足上述两种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先填写特殊事项审批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盖章同意后,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再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财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进入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申请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特殊事项审批表;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专家组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过程合法合规的论证意见;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截图,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名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省委省政府同意将采购项目委托某一特定供应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跟标要求或者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的相关书面材料等。公示期内,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用书面意见反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异议的,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公示异议进行补充论证,并及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书面告知提出异议者。
《办法》同时强调,凡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情形,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需实施采购计划备案后可直接组织采购活动,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用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示。但必要情形下,计划备案前,采购人须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进行论证。
《办法》还明确,单一来源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有特殊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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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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