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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企承担电池回收主体责任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18-03-01 19:10: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七部委发文规范新能源车电池回收利用

车企承担电池回收主体责任

本报讯 记者孙冉冉报道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能源局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高速发展,2017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均接近80万辆,分别达到79.4万辆和77.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53.8%和53.3%。与此同时,动力蓄电池产销量也逐年攀升,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问题也凸显出来,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办法》的发布为新能源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和利用提供了规范和参考依据。

《办法》明确了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生产及回收时分别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明确了车企为回收动力电池的责任主体。

根据《办法》,在电池设计过程中,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材料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使用可再生材料。而车企则应注意在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时遵循易拆卸原则,以利于动力蓄电池安全、环保拆卸。

在电池生产方面,《办法》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车企等方面提供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车企也应主动公开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以及动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同时还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应与车企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并应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在电池后续维修、回收服务方面,《办法》要求车企应建立维修服务网络和电池回收渠道、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合作企业。鼓励车企、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方面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同时还鼓励车企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移交废旧电池的积极性。

此外,《办法》鼓励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保证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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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42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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