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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祭出“十二条”落实87号令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1-18 19:30:5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山东祭出“十二条”落实87号令

   内容涉及招标活动中相关责任划分、采购需求管理、资格条件设置、评审因素设定、交易成本降低、采购政策落实等方面

本报讯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逐条梳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中重点条款和创新举措,结合实际,聚焦问题,明确要求,就招标活动中相关责任划分等方面提出“十二条”具体要求,指导各方当事人规范有序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二条”包括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管理运行;严格订立委托协议,明晰权利责任;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实施源头控制;规范资格条件要求,保障公平竞争;合理设置评审因素,有效满足需求;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科学设定采购限价,合理引导报价;完善邀请招标程序,提高采购时效;严格履约验收管理,体现结果导向;规范评标委员会职责,强化权责对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积极落实采购政策,突出支持效果。

《通知》对87号令中涉及的各方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各主体各负其责、各行其是。首先,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除采购人和集采机构外,要求社会代理机构参照内控管理规定,完善相应内控体系。其次,细化委托协议内容,将权责义务逐项界定明确,真正成为业务开展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此外,还规范了评标委员会职责,具体明确了可为和不可为情形,严格责任追究保障评审秩序,提高评审质量。

《通知》还从源头入手,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结果高质高效。一是强调采购需求的基础作用,对需求制定的原则、内容以及流程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保证采购需求的准确性、完整性,为采购文件编制的规范性公正性奠定基础。二是发挥评审因素设置的关键作用,通过评审因素的合理设置,充分体现采购标的的技术、质量、功能等核心要求,最大限度减少评审自由裁量权。三是利用采购限价的引导作用,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市场调研和分析测算等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预算与采购最高限价,既不虚高,也不唯低。四是强化履约验收的把关作用,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履约验收职责作了进一步界定细化,强调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为鼓励采购人规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根据87号令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通知》就落实邀请招标方式下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选择流程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具体的时间和程序要求,便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实际操作,更好地激活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为进一步打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通知》还就87号令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重点强调。一方面,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严禁以违规设置门槛、增加厂家授权等方式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将依法依规将采购活动的全流程信息公开,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此外,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通知》还要求,注重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保障供应商利益,减少供应商参与成本。

(张沫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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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3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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