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GPA(9)】中国加入GPA修改出价(上)
附件一
依据本协议条款进行采购的中央政府实体
门槛价
货物:实施后第1至2年50万SDR,第3年40万SDR,第4年30万SDR,第5年起降至20万SDR。
服务:实施后第1至2年50万SDR,第3年40万SDR,第4年30万SDR,第5年起降至20万SDR。
工程:实施后第1年1亿SDR,第2年8000万SDR,第3年5000万SDR,第4年3000万SDR,第5年起降至1500万SDR。
实体清单:
一、国务院组成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5. 中国人民银行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2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9. 国家税务总局
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2.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3.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34. 国家体育总局
3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6. 国家统计局
37. 国家林业局
38. 国家知识产权局
39. 国家旅游局
40. 国家宗教事务局
41. 国务院参事室
42.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国务院办事机构
43.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44.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4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46. 国务院研究室
五、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47. 国家粮食局
48. 国家能源局
49.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50. 国家烟草专卖局
51. 国家外国专家局
52. 国家公务员局
53. 国家海洋局
54. 国家测绘局
55. 中国民用航空局
56. 国家邮政局
57. 国家文物局
5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60. 国家外汇管理局
61.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备注:
1.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上述中央政府实体仅限于各实体机关本级及其在京所属行政机构,但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机构。
3.上述中央政府实体,适用于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中的货物项目,但取决于中国政府根据GPA第23条第1款所做的决定。相关实体的例外项目在今后修改出价中逐步列明。
附件二
依据本协议条款进行采购的所有次中央实体
(说明:GPA对次中央实体未作定义。GPA参加方认为,次中央实体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本次未列入。)
附件三
依据本协议条款进行采购的所有其他实体
门槛价
货物:实施后第1至2年90万SDR,第3年80万SDR,第4年70万SDR,第5年起降至60万SDR。
服务:实施后第1至2年90万SDR,第3年80万SDR,第4年70万SDR,第5年起降至60万SDR。
工程:实施后第1年2亿SDR,第2年1.8亿SDR,第3年1.5亿SDR,第4年1.3亿SDR,第5年起降至1亿SDR。
实体清单:
1. 新华通讯社
2. 中国科学院
3. 中国社会科学院
4. 中国工程院
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6. 国家行政学院
7. 中国地震局
8. 中国气象局
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1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附件四 服务
根据WTO《服务部门分类及对应CPC编码》(MTN.GNS/W/120号文件),下列服务项目适用GPA: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有关服务的出价需遵守中国政府在GATS(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中规定的限制和条件。(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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