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维权意识也要加强
采购人维权意识也要加强
■ 钱青静
2017年6月-11月财政部发布的47起信息公告中,共有24起投诉案件。其中,供应商提出投诉的有22起,采购人作为投诉人的只有2起。供应商维权意识的增强固然可喜,但这也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同样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为什么供应商的投诉量达到总投诉量的90%以上,采购人的投诉却寥寥无几?是因为采购人总是“理亏”,还是因为采购人维权意识弱,才造成这种现象?
笔者进一步梳理了上述24起投诉案件,发现供应商的22起投诉案中,投诉有效的仅4起;其余18起投诉中,有11起毫无根据,不过各被投诉人的行为都合法合规,另有7起虽存在采购主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供应商的投诉内容却无法与之呼应。采购人投诉案件虽只有2起,但均为有效投诉。笔者认为,一方面,供应商因专业能力不强、辨析能力不足、不了解投诉程序,甚至不排除因对评标结果不满而恶意投诉,往往在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的情况下提出投诉,存在“过度维权”现象。另一方面,采购人则存在“维权不足”。就笔者所知,个别采购单位曾发生过数起中标供应商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合格或供应商无法按期完成工程的事件,但采购单位并未就此进行质疑投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利益受损时,为何未能及时维权呢?笔者分析,主要原因可能有三个。一是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维权的权利,却未提及采购人投诉供应商的权利,一些采购人不甚了解维权渠道和方法,维权意识自然就弱。二是投诉成本太高。采购人对违法违规的供应商进行投诉,若投诉属实,且导致最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就需重新组织招标。投诉处理时间和重新招标时间长,影响财政支出进度,也让采购人倍感压力。三是供应商与采购人私下协商,掩盖了供应商的不合法行为。
在呼吁供应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采购人的维权意识也要加强。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让采购人维权“有路可走”。同时,赋予采购人举报供应商恶意投诉的权利,并对供应商无效投诉和恶意投诉进行处罚,以威慑约束供应商,杜绝恶意投诉。
二是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进一步发挥维权机制的作用。在大量的政府采购实例中,供应商无效投诉、恶意投诉以及无事实依据的匿名举报现象屡见不鲜,降低了政府工作效率,也常让采购人处于尴尬地位。建议建立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谁主张谁举证”,投诉举报时要实名且有事实依据为支撑,降低恶意投诉风险。
三是绝不包庇违法供应商,及时质疑投诉。采购人应承担起采购主体责任,不与违法违规供应商沆瀣一气、讨价还价,更不应为节约时间成本而忍气吞声,放弃投诉权利。要坚决走法律道路,对供应商的失信和违法行为依法披露、依法投诉。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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