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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落地”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1-08 11:14: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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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落地”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取消了代理机构专家库的要求和招标代理资质,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改革。

据了解,此次修订删除了招标投标法中的两项内容。一方面,删去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即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的条件。另一方面,还删去了第十四条第一款,即“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另外,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还做了一项修改,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据业内人士透露,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有约18个年头。此次修订后,招标代理资格的全面取消,意味着招标代理行业进入无企业资质要求,无人员资质要求的“双无”时代。招标代理市场竞争将更一步激烈,招标代理机构也将努力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层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消息,2017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此次草案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准入门槛等行政许可。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招标代理业务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对代理的招投标项目承担主体责任,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措施进行监督,不需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准入门槛。

据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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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28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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