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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有“污点”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7-12-11 18:27:0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采购人代表有“污点”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本报实习记者 高荣月

某代理机构受X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实施了该单位物业管理费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评审结束后,落标供应商A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投诉理由为:采购人代表Y对外宣称职务为X采购单位的主任,但其为X单位的非正式编制、合同制员工,且Y曾在负责此类招投标工作中被投诉。A供应商认为Y属于失信行为当事人,应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投诉。经调查,采购人代表Y持有授权委托书,且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未发现Y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采购人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可不可以担任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Y是否属于失信行为当事人?若确实属于,是否应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非正式编制人员亦可作为采购人代表

“非本单位的正式编制人员是可以作为采购人代表的。”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资深专家朱利平告诉记者,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谁作为采购人代表是采购人的权利,但其必须拿到本单位的授权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应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业界普遍认为,是否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若采购人确因种种原因无法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是允许的。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何判断采购人代表属于失信行为当事人?记者梳理发现,当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此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财政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明确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适用情形,但仅针对供应商、代理机构;《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重在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未涉及采购人代表的信用记录情况;《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范的对象也仅限于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其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那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是否应设置采购人代表的信用记录“门槛”?“个人觉得暂时没有必要,因为采购人代表的信用结果可以由采购人来承担。”朱利平认为,采购人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定并委派了采购人代表,但采购人代表的信用情况并不能影响采购人选择其作为代表的决定。不过,如果采购人代表在此次采购活动中出现了违规违法行为,这是不允许的。

“上述案例中,有关财政部门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采购人代表的信用记录情况作用不大,因为这些渠道并不适用于采购人代表。”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分析指出,“落标供应商A的投诉理由是,Y曾在负责此类招投标工作中被投诉,这表明Y可能在类似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财政部门调查的方向应当是Y此前负责的招标采购项目,若果真存在有效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则Y的道德水平、业务能力是要打个问号的。至于是否影响Y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于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不太好判断。”

该专家强调,作为一个系统、完整的体系,政府采购信用机制应将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乃至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纳入管理范畴,研究制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依法合理运用评价结果。遗憾的是,目前关于供应商、代理机构的信用惩戒举措较多,部分地区开始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动真格”了,却少有人关注采购人代表的信用情况。“实践在发展,今后,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将覆盖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那些有过违法失信行为的采购人代表,也可能会面临联合惩戒。不过,是否要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仍需要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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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2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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