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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供应商可以参加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7-12-07 19:05:5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专家在线】

境外供应商可以参加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吗?

■ 本报实习记者 高荣月

A代理机构组织了B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资料管理系统项目,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C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D供应商认为,本项目前期评估小组中的行业代表XX在评审过程中为C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答辩小组成员,评估小组成员存在利益冲突,遂提起投诉。

经查实,该项目3家投标供应商均为境外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财政部门认定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且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审查。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境外供应商可以参加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吗?第二,本项目前期评估小组中的行业代表XX在评审过程中为C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答辩小组成员,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规?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针对第一个问题,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资深专家朱利平告诉记者,答案是否定的。朱利平解释,如果供应商是境外企业,须在中国国内注册,方可参加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我国政府采购活动重在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发展,这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中可以找到根据。该条对供应商作了定义,即“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以证明供应商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供应商是企业,须提供在我国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且“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而上述案件中,3家投标供应商均为境外供应商,这是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法定条件的。

项目前期评估小组中的成员为该项目某家投标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答辩、澄清等服务,是否合法合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告诉记者,目前,法律对此尚没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主要还是看其在前期评估中从事了什么样的工作。如果涉及采购项目相关的机密信息,那么一般情况下应当回避,而不能再作为某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答辩小组成员。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但是,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中删除了这项规定。而且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这两个文件中,也均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徐舟同时提醒,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是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不过一般委托我国国内代理商来提供产品或服务,而且采购前须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再报财政部门审核。《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对此有明确规定,各地区、各单位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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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2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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