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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如何做好供应商资格审查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7-12-04 19:15:2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采购人如何做好供应商资格审查

           建议成立资格审查小组,统一资格审查的内容、要求、方法及步骤;采购人确因能力欠缺或人手不足无法完成该项工作的,可委托代理机构或聘请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 周景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赋予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权力,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然而,长期以来,供应商资格审查被作为评标委员会职责的一部分,面对角色的转换,采购人应如何审查供应商资格?审查哪些内容?有何审查标准?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

首先,应认识到资格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通过资格审查,采购人可以详细了解投标供应商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从而实现优中选优的目的。

其次,资格审查成员应具备怎样的条件?资格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采购活动的成败。建议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中确定3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资格审查小组:一是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二是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三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三年的本单位在职人员。为了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审查小组成员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具体回避情形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最后,应坚持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统一资格审查的内容、审查要求及方法。

关于审查内容,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要求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如投标法人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等进行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查。

关于审查要求,一是坚持独立性原则。独立审查是保障审查结果公平的基础之一,审查小组成员要对每位审查者的意见进行核对复查,所有参与审查的人员均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并对自己的审查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坚持公正原则。当发现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内容或者人为的歧视条款,应停止审查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三是坚持审慎原则,特别是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资料一定要慎之又慎。实践中,由于资格审查中的一些小失误所导致的废标流标现象屡见不鲜,如投标供应商提供了财务审计报告,却因疏忽忘记审核其资产负债表,忽略了供应商的经营已资不抵债、企业面临倒闭的风险,从而影响了最终的采购结果。

关于审查方法及具体步骤,目前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同,笔者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第一,开标后,初步审查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投标供应商的数量以及审查工作量,合理安排审查小组人员数量,提高审查效率。第二,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判。如,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供应商是独立法人的,还应对其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综合分析,遴选出财务管理健全的供应商。第三,重点审查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组成联合体的供应商各方是否又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划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是否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是否有非中小企业或非微型企业参加。如果存在以上情况,则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第四,对投标保证金的审查。不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第五,对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进行审查。若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按投标无效处理。

通过以上步骤,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可进入评标程序。不过,若经过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的,按照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进行评标。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87号令将供应商资格审查权赋予给采购人,进一步完善了评标程序,同时也对采购人提出了更高、更专业的要求。采购人应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顺利完成资格审查环节的各项工作。确因业务能力欠缺或人手不足而无法承担此项工作的,采购人可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代为执行,或是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资格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但最终承担责任的仍是采购人。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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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2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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