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细化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陕西细化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该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在对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进行调研、沟通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明确了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劳务时间计算、报酬发放标准、报酬支付方式等
本报讯 实习记者高荣月报道 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对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劳务时间计算、报酬发放标准、报酬支付方式等作了细化规定。
陕西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相关要求,作出规定,采购活动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获得评审劳务费的专家须是从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是符合规定自行推荐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采购活动组织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专家评审劳务的起止时间又该怎么算呢?《标准》明确,评审专家的劳务时间从按规定到达现场签到时间算起,直到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止,而在评审过程中用餐和休息时间不能计入在内。对于补抽的专家,则以实际到达现场的时间为准,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止。在评审过程中,自愿退出的评审专家以其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
关于评审报酬,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标准》较《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我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管〔2007〕17号)中“参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报酬按300元/天标准,工作时间超过下午六时的可酌情增加,最高为500元/天”的规定有大幅调整。《标准》明确,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400元发放,超出4小时部分则按每半个小时加5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不足半小时的按满半小时算,累计最高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如果评审专家因非自身原因而不参加评审工作的,则按每人100元发放。对此,陕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标准》的起草过程中,省财政厅相关工作人员曾抽取了一部分专家和采购人,并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调研,每半小时劳动报酬的数额也是经过相关部门商议和认可的。
此外,《标准》还明确,评审劳务报酬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三天之内以人民币为单位,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针对现实中常见的几种情况,《标准》也作出相应规定,增强了制度的刚性和可操作性:采购项目需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的,如质疑无效,费用按照200元标准发放,如质疑成立,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或泄露文件评审情况的,则不予发放费用;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其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如果评审专家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要求先给付劳务报酬再进行评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采购活动组织单位应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由同级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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