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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开评标不可忽视的十个步骤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7-11-27 18:41:0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落实87号令,如何减少质疑投诉,保证采购活动顺利开展

代理机构开评标不可忽视的十个步骤

■ 陈仕伟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条明确,开标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持,第四十五条详细列明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的具体职责。笔者拟结合自己学习87号令的体会,与业内同仁探讨代理机构在开评标组织工作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1.拒收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三条,供应商参加投标,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停止签到、接收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拒收。

2.如实记录开标现场异常情况。

87号令第三十九条明确,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其第四十一条明确,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而根据87号令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的,可当场反映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由开标现场记录人员如实记录。

3.把好样品接收和保存关。

如果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指定地点接收投标样品,在接收的同时,对样品进行编号,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递交的样品不予接收。此外,样品的接收登记、评审、封样,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评标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及时准确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代理机构应交采购人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依据。

4.与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87号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实践中,代理机构如果自身能力有限,可在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明确,资格性审查由采购人负责,代理机构做好现场服务工作。采购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

在资格审查期间,代理机构可与采购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及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其查询结果以纸质截图或将截图保存至电子介质的形式留存。

5.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如何选定评审专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此外,还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6.严格核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记录表》核对评审专家身份,核对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7.尽到告知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区域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主动尽到告知义务。一是询问评委会人员健康状况能否胜任评审工作;二是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询问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三是宣布评标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签订《评审承诺书》。

8.维护评审现场秩序。

在评标期间,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同时,还应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是87号令赋予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工作的一项实质性职责,有助于代理机构更好地开展评审现场组织工作。

9.做好评审复核工作。

核对评标结果,有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以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10.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87号令第七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综上所述,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范围内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并重点关注上述十个方面的内容,有助于减少质疑投诉、保证采购活动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成都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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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1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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