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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11-13 19:35:1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闻一线】

北京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北京市近日颁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的试行方案,要求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全程开具两次发票,从而有效减少流通成本,压缩流通环节,保障药价。

根据《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在创新管理与服务机制方面,《方案》指出,以信息化手段实现药品采购信息、发票信息、随货同行信息的电子化流转,方便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实施票据传输、查询、验证和追溯,提升医药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充分利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随时查验发票真实性,为药品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要推动落实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国家医药价格信息平台基础上开发建立本市医药价格信息系统,采集“两票制”实施前三年药品生产企业出厂价、药品流通企业销售价以及“两票制”实施后相关价格。做好与药品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

为严格规范所有医药购销票据,《方案》强调,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并将项目要填写齐全,所售药品还要求附上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上的购、销方名称,要求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药品生产企业向流通企业销售药品时,要求主动提供第一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药品流通企业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要求主动提供第二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将予以约谈并限期整改,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该品种甚至该企业在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的交易资格。另外,《方案》还对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据悉,该《方案》涉及北京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并鼓励解放军、武警部队在京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过渡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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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1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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