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拟规范企业名称登记
工商总局拟规范企业名称登记
中工网讯 (记者杨召奎)9月22日,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称,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意见稿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违背公序良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的。
意见稿还规定,企业不得恶意申报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名称、字号、简称以及特定称谓等用作字号,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此外,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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