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财政部门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 康佳
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这本是个常识性问题。然而,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剖析,正本清源、扫除错误认知。
财政部门人员现场监标无法律授权
首先,《政府采购法》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职责。须知,职责的履行是以“依法”为前提的。当前,政府采购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均未规定财政部门人员可进入评标现场进行监督。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原则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财政部门监管人员进入评标现场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有观点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因此,财政部门有权随时随地对任何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任何行政监督权都有其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法律的授权。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否则便是违法行为。那种“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不受限制的监督管理,是错误的。
对此,《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八十二条也明确,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财政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的监督属事后监督,而不是现场监督。《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该条明确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报告”制度,而不是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在接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报告后,方可启动对评标行为的监督。
再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在评标现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等。据此可知,在评标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而不是财政部门的职责。
最后,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就包括财政部门人员。
正确处理“权”和“法”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所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应树立“法治思维”,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第一,依法用权,前提是把握好权力边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权同样如此。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日渐完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较为清晰,哪些是财政部门该管的、怎么管,哪些是不该管的,都有一系列明确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要自觉在法律的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的笼子里用权。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分内的职责,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克服懒政怠政、不作为;另一方面,要严守权力边界,按照权力清单用权、按照法定界限用权,坚决防止乱作为、滥作为。
第二,依法用权,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为官之本、用权之要。当前,部分干部用权不公、以权谋私,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极大不满。如果把公权异化为私权,权力就会变质,公平正义更是无从谈起。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人员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处理好情与法、利与法、权与法的关系,做到公正用权、公平处事,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那些企图把政府采购事业干成自家产业、利欲熏心的人,要坚决清理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
第三,依法用权,还要自觉接受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也应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政府采购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是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人员也应习惯于在“聚光灯”下行使权力,习惯于在“放大镜”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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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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