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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面规范高校政采工作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08-28 19:00:2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江苏全面规范高校政采工作

         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发文从七大方面要求进一步依法依规做好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遏制高校采购活动中争议纠纷、质疑投诉、操作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规范等现象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通知,针对高校采购活动中时有发生的争议纠纷、质疑投诉、操作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规范等现象,从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等七大方面作出明确要求,进一步依法依规做好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树立依法依规采购观念,切实加强采购工作组织领导,确保相关采购制度与要求落到实处。明确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明确采购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基建和后勤等部门间的协作机制,以及监察与审计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对采购行为的约束与监督。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与规范管理的关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通知提出,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科学制订学校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资产配置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不得漏报少报,不得自行设立采购品目。强化预算管理对采购的约束,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年初预算批复后,及时申报采购计划,按采购合同支付资金,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

针对规范确定政府采购方式,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时,应综合考虑代理机构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等择优选择,并与其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事项,不得影响、干涉或主导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的采购活动。高校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各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可依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通知第8条,并参照《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在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和抽取专家方面,通知明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文件中应避免出现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及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不匹配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等情形。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江苏省新版政府采购专家库信息系统的上线使用,规范采购专家抽取工作。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各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从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不得以自行组建的专家库代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除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就做好采购信息公开,规范答复质疑投诉,通知指出,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公开范围包括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供应商提出询问和质疑时,各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答复,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消除争议、化解纠纷,尽量避免争议、纠纷升级。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答复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在收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政府采购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和政府采购诉讼通知书后,各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配合或置之不理。

通知还对加强合同与验收管理作了明确要求,其中提出,各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随意添加或删减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组成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设备和基建工程等,应组织专家验收或邀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此外,通知还要求相关单位推进采购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采购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专职人员负责采购工作。定期开展采购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强化岗位责任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业务能力,不断提升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苏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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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9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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