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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非法集资参与人将自行承担损失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7-08-25 08:21: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非法集资参与人将自行承担损失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县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的预防、查处责任。条例草案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处置非法集资时应有效维稳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是由中国银监会起草的,主要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

其中首先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包括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并且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在中央,国务院要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工商部门应查处非法集资广告

在预防监测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广告的,应当依法查处。

文件还要求,发布融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此外,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信息的,应当依法查处。

应对“打广告”筹集资金者调查

若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并列明了7种需要调查的情形。

包括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如果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职能部门有权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限制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非法集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进行申报登记

意见稿明确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而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可作为清退资金来源的资产包括: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清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文/记者 周宇 程婕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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