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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实行评审专家四级评价机制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08-21 20:05:2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青海实行评审专家四级评价机制

       《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机制,从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业水平和评审行为规范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其中最大亮点是明确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机制,从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业水平和评审行为规范三方面,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将评审专家评定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等级。

根据《办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青海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选聘要求按年度进行评价,评价采用量化扣分,基准分为100分。青海省财政厅将根据评价等级设置阶梯式抽取概率。

《办法》设置了三类扣分情形,分别扣除5分、10分和20分。其中,扣5分的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情形包括:参加评审活动,不提交身份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核验;进入评审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宜,影响正常评审现场秩序;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出入评审区;连续30日不能参与评审工作,而不请假告知;参与评审活动时无故迟到、早退;欲记录和复制或者带走评审相关资料;其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要求的情形。扣10分的情形包括:专业技术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政府采购评审程序的掌握和熟练程度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评审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未能发现采购文件或供应商履约存在的错误、重大遗漏或重大偏差;未能发现投标文件存在的弄虚作假、重大雷同或供应商有围标串标嫌疑;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执业要求。此外,存在下列违反评审行为规范情形之一,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每项扣20分:不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不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受到违法干预,不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发表不当言论、将其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私下互相串通压制其他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等影响和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评审现场征询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倾向性意见;不服从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抽取响应后,无故不参与评审,不配合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过程中有关问题咨询;除未被随机抽取到的原因外,在一年内响应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次数未达到3次;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在评价等级和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方面,《办法》明确,青海省财政厅将不定时抽查评价结果,单项评价得分较低的,根据扣分项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处罚。评审专家年度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的为“良好”;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为“称职”;平均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称职”。年度评价等级为不称职(违规),不影响采购结果的,青海省财政厅将对不称职的评审专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参与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拒不改正的,将被解聘,3年内不得选聘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影响采购结果的,青海省财政厅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办法》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不得再选聘为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连续三年评价结果为“称职”的专家,青海省财政厅将进行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培训并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青海省财政厅将其解聘,1年内不得选聘为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的评价结果及处罚情况,将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除了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及处理处罚,《办法》还对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抽取和使用、监督管理等做了全面规定。其中重点细化了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及流程、不能抽取评审专家的情形等规定。此外,针对评审专家的解聘情形,《办法》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4项情形基础上,还增加了2项情形,包括,一年内3次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除未被随机抽取到的原因外,在一年内未参加过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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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9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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