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评标指标,可以这样做
设置评标指标,可以这样做
■ 孙志涛
实践中,常有一些供应商质疑或投诉代理机构,认为采购项目的评标指标设置得不够科学、合理,导致评标结果有失公平。笔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几十年,发现不少代理机构无论是为谁代理采购业务,也无论采购项目如何,评标指标却千篇一律,操作下来,评标结果自然不甚理想。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评标指标,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
评标指标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是不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采购人是采购项目的发起者,根据其工作职责或业务需要,一般会提出一些特定的条件和要求。代理机构在确定评标标准时,应将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作为评标因素重点考虑。否则,必然导致采购到的产品或服务难以满足采购人的愿望和要求。
二是评标结果不够客观公正。对不同的采购人来说,即使是相同的项目,在标的配置、参数、性能等方面也可能有不同要求,或侧重点不一致。如果代理机构不加区分地对任何采购项目都使用相同的指标,势必使那些本来可能更加贴近采购人需求的供应商失去中标机会,从而使评标工作丧失了公正性。
严格审定评标指标
首先,应全面收集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如:采购标的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指标、技术和配置?在售后服务方面有何特殊要求?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全面收集这些信息,才能在具体采购活动中贴近采购人的需求,准确把握评审工作的方向。
其次,科学筛选,严格选择合法、有效的评标因素。采购人从自身需要、喜好等出发提出的需求,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如,采购人变相指定产品品牌、排斥外地供应商、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设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等。还有个别采购人追求产品的多功能、高配置,甚至要求采购进口产品等。这些都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因而,代理机构有必要对采购人提出的各种需求进行过滤,剔除不合理的成分,筛选出符合采购人职能需求的部分,并综合考虑潜在投标人的投标产品配置、性能、技术参数等,进行必要的指标修改,作为最终的评标指标。
再次,合理确定各评标指标的权值。确定各项评标指标后,还要根据这些指标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排序,以具体分值(即权值)比例来反映每个指标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对起核心和关键作用的指标,要重点考虑,并赋予较高权值;对影响不大的指标,可赋予较低权值。
最后,评标指标必须公开。这里特别提醒代理机构,评标指标未经公开,不得作为评标标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要求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同时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必须完整、准确地列出评标标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因此,在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中,凡没有明确载明的评标指标,均不能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使用;在评审过程环节,任何人也不得轻易变更评审指标。
(作者单位: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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