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政采“老兵”对87号令的三点看法
【聚焦87号令】
一位政采“老兵”对87号令的三点看法
■ 高志刚
今年10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是财政部组织各方面力量集思广益、精心打造的一部典范之作,代表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较高的立法水准。它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进一步完善了2004年8月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对政府采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87号令亮点很多,作为政府采购行业的一位老兵,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
从整体上看,87号令继承和发展了18号令的精髓,突出体现了透明、竞争、规范操作等理念。同时,根据近年来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把好的经验做法提炼为制度规章,回应了社会的关切。比如腾讯低价中标、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等,在87号令第六十条、第七十四条都有精彩的体现。
第一,直面社会诟病,破解采购困局。
近年来,政府采购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低价中标乱象时有发生,导致采购价格出现畸高畸低两极分化,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竞争,阻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发展。
《政府采购法》明确要求不得低于成本竞标,18号令也有类似规定。那为什么个别地区还会发生0元中标、1分钱中标、1元钱中标等反面案例?面对1元钱投标报价,评审委员会为什么选择集体不作为?笔者认为,缺乏低于成本竞标的量化判断标准是一个重要原因。
以1元钱中标政府采购项目为例,87号令第六十条对防范这类恶性竞争现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即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什么是“明显低于”?87号令未作进一步的量化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各级、各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运用该条款时,应根据项目特点以及当地情况进一步分析,在采购文件中作出相应的量化规定(如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报价的40%或50%),同时避免评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及评审委员会不作为现象。
第二,加强采购人责任,强化监督制衡。
实践中,政府采购项目往往在履约环节出现质量问题,有必要反思制度的严密性。关于验收,87号令第七十四条明确,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其他投标人”即采购项目落标人。部分地区及单位的采购实践表明,项目验收环节,采购人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可以有效加强监督,防止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偷梁换柱等问题的发生。这是87号令对政府采购实践经验的高度凝练和总结的体现。
以西安地铁事件为例,据调查,2014年8月至2016年底,西安市地铁3号线工程采购使用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线缆,用于照明、空调等电路,埋下安全隐患,造成恶劣影响。假如该项目验收的参与者不仅仅是工程监理、第三方机构,还有落标供应商,以次充好的难度就会空前加大,类似恶性案例也将大大减少。
第三,提升采购透明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87号令在18号令、《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升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对规范政府采购意义深远。
如,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在笔者看来,要求主要中标标的的单价必须上网公告,让政府采购透明度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可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如果将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价上网公示,并且使用结构化的数据,那么,政府采购价格行情的这个大数据库,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呈现出来,对于反向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国资国企联盟副理事长、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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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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