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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调整法律关系 积极回应各界关切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7-08-10 22:09:0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合理调整法律关系 积极回应各界关切

■ 张泽明

立法、修法的核心在于合理确定法律关系。修法既要考虑其重点是调整既有法律关系、回应主要矛盾,又要体现出一定的政策导向与前瞻性,对尚处于发展之中的法律关系给予指引。以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为例,其汲取了政府采购最新的监管经验,澄清了实务操作中的争议,回答了业内疑问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值得点赞。

将基层积累的有效经验上升为通用规范

如,对于实践中招标文件往往给出投标最高限价的现象,87号令第十二条给予了认可,但同时重申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关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如何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和召开答疑会,如何依照法定程序签收投标文件,如何检查开标现场密封情况,投标人不足三家是否仍需形式性开标等问题,87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在现有地方性规范的基础上,给予了规范。

第六十四条吸纳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关于修改评标结果的部分内容,将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上升为规章。即只有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这四种情形下,才可修改评标结果。

对实务中的疑点、难点给出解决方案

在资质设定上,严格落实投标非歧视的问题。在构建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过程中,一个绕不开的障碍是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为满足一己之私,常有人在设置招标资质条件上做手脚。对此,87号令第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作了禁止性规定。

在规范评审上,从细化评审要素和加大信息公开两个方面着力。第五十五条对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如何细化与量化提出明确要求,并调整了货物、服务项目的价格分比值。不设价格上限,让采购人自由决定价格应占据的评分比例。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向前又迈进了一步,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这有效保障了投标人的知情权,也为投标人依法维权提供了依据。

同一品牌不同代理商如何竞争有了规范。同一品牌的不同代理商同时投标,能否计作不同供应商,87号令第三十一条给出了否定的答案。理由是为了促进供应商的品牌竞争而不是单纯的价格之争,同时杜绝围标。本条较之《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文)的原则性规定更进一步,也更便于把握。

在应对低于成本投标的难题上,作出积极探索。突出体现在第六十条上。当然,这也对评标委员会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如何落实,专家们的能力与道德素质备受考验。

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这一规定提高了验收的公正性,是之前理论界讨论的保证履约验收不走过场的有效手段之一,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相衔接。

对不良评审行为说不,力促专家权责对等。第六十二条归纳了评标委员会的七类禁止性行为,并规定如有其中五项,评审意见无效且不得获取评审劳务、差旅费用。

重申专家库管理权限,为全国专家库一体化共享指明方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再次明确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具有管理专家库权限,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作了衔接。

落实“放管服”要求

一是放权。87号令中有大量的条文体现了放权的监管思路。如,第四十五条把组织评标工作的权力交给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启动重新评审的程序,并明确重新评审的组织者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

二是严管。如,第二十二条规范了对样品的使用。尤为重要的是,要求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可谓履约验收老大难问题的一项治本之举。第七十七条压实了采购人的责任,其中强调,采购人未按要求编制采购需求、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也要接受相关惩罚。

三是重服务。87号令采取了多种方式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如,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免费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第二十四条明确招标文件售卖需按弥补成本原则确定。

让旧法条焕发生机

激活邀请招标方式。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程序,实践中,邀请招标几乎处于弃置状态。87号令第十四条明确了邀请招标的程序、供应商产生方式等,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细化定标方式,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采购人何时确定、如何确定中标人,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给出了详细的规定。此条有对实践极具指导意义。一是制止了采购人的非法定标,即不按中标候选人顺序定标。二是在出现中标人并列情况下,给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异常处置的权力。比如综合评分法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价低者排在前面。三是招标文件如果没有规定,可采取抽签方式决定,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评审不会因“奇葩问题”而进退两难。

增补了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等规定,可操作性更强。如,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限,其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这样的制度设计,有效减少了采购流程中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采购文件范本呼之欲出

87号令有多条规范采购文件内容的条款,采购文件范本已呼之欲出。例如,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第二十条列明了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十六项主要内容,着重指出,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的八项主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评标报告的六项主要内容。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中标公告的主要内容。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作者单位:大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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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8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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