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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进一步加强采购方式变更管理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08-01 13:10:3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湖北进一步加强采购方式变更管理

该省财政厅发文明确采购方式变更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强调采购人对此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本报讯 湖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方式变更管理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依法明确采购方式变更情形及申请变更主体、申请程序、公示信息相关规定以及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等。

湖北省财政厅在通知中强调,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且符合法定的变更采购方式情形的,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同意后,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采购方式变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采购活动开始前;二是公开招标失败后。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确定采购方式,无需报财政部门批准。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在需求研究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归集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项目,向省财政厅一揽子申报,省财政厅一揽子批复。归集的周期和频次由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单独申报和批复。

湖北省财政厅还依法对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程序、申请报告内容、附件资料等进行了规范。对此,通知规定,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资料。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申请方式变更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资料。

同时,通知依法明确了公示采购方式变更前的相关信息、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其中提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采购人申请方式变更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属违法行为。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对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归口管理,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照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活动,配合采购人提供需变更采购方式所需的相关材料,并依法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采购人提交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依法批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并负责对政府采购方式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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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86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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