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理论实务 >> 理论前沿电子报 >> 低价中标更多是操作层面的问题

低价中标更多是操作层面的问题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7-07-13 16:57:2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专题研讨会上,与会嘉宾指出——

低价中标更多是操作层面的问题

本报讯 近期,招标采购领域不断出现关于低价中标问题的讨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时似乎成了众矢之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部分行业专家举办研讨会,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经讨论,与会者形成了三点基本共识。

第一,我国现行招投标制度不接受低于成本投标,低价中标导致的问题更多是操作层面的问题。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总监岳小川指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是制止投标人可能发生的恶性竞争、为投标人能够履行合同作出的制度保证。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投标是一种违法行为。评标时,对于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其投标不低于成本,则投标应被否决。因此,招标投标制度本身是不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的。实际操作中,有的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并中标,是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没有认真履行评审职责的失职行为,并不是招标采购制度本身的问题。

北京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敬慧认为,低于成本价中标是招标人、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评标办法本身无关。投标人明知招标控制价不合理仍参与投标,实则是寄希望于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导致市场恶性竞争。低价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或偷工减料,这是合同执行问题,而不是招标问题。对此,采购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加强对中标人违约的处罚,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一旦出现合同纠纷,一定要及时解决,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赵勇认为,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范围内完善的履约和信用评价体系。承包商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不会及时受到处罚或处罚力度不足,这是低价中标现象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

第二,招标采购实践中,有多种评标方法可以选择。低价中标问题部分是由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被滥用、被错用导致的。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裁毛强指出,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合的评标方法。一般而言,采购标的物简单、规格型号统一的简单商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适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对于类似于概念方案设计、大型成套设备、技术方案复杂的施工工程等项目,需要进行综合的性能价格比较,适合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三,“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常用的做法。

世界银行中国局高级采购专家余国平介绍,世行贷款项目的土建工程招标通常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即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最低要求,评标价最低,且资格审查合格、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人将被授予合同。

世行2016年7月发布的“借款人采购规则”中,为防止出现以往异常低价的投标,增加了专门的条款。异常低价的投标,是指其投标价格明显偏

低,使业主实质上担心投标人以其所报的价格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业主识别出潜在的异常低价的投标,应要求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包括提供详细的价格分析、工作范围、实施方法、时间表、风险和责任分配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问题。如果评估了价格分析后,业主确定投标人未能证明其具有以其报价履行合同的能力,应拒绝其投标。

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高级采购官员秦小岩认为,应区别“恶意低价”和“合理低价”。杜绝“恶意低价”,一是要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政府应考虑适当激发市场主体意识,更多地加强事后审查和合同监管,例如为低价中标而在执行合同中“不作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限制其在全国范围内参与项目投标;二是要提升招标文件编制水平,招标文件越完善、漏洞越少,投标人投机报价的机会也就越少;三是要把好评标关。对于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投标,亚行鼓励招标人在评标阶段对工程单价进行澄清,要求投标人提供单价分析和针对低价的合理解释,使业主满意并接受。如果业主认为存在风险,可提高履约保证金以保护业主利益;四是要加强事后合同管理。亚行也有不少低价合同管理的成功案例,正是由于业主优秀的管理水平,使得项目最初的几个低价合同保质按期交工,而且合同变更后的总金额并没有出现明显增加。

为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做好招标投标工作,与会嘉宾还从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履约执行和失信惩戒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呼吁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事中事后监督、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改善产业结构、提升采购理念,同时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制度建设,共同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81期第4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