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
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
■ 杨光
当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将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实践中,采购项目千差万别,如何确定采购方式、评标方法?笔者拟对此进行归纳梳理。
关于采购方式。
首先,公开招标原则上适用于各类项目,但由于公开招标公示期较长,采购文件一旦确定变更所需时间也长,灵活度差,预算较高(一般超过本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可认定为预算额较高)、采购需求相对简单的项目,特别是办公用品等通用产品采购适合这一方式。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范围较广。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以下简称财库2号文)规定,竞争性谈判只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因此,该方式更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相对统一,技术因素在评审过程中不是主要因素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再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了竞争性磋商方式的五种适用情形。不过,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其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因此其更适用于技术复杂、标准不统一的项目。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技术、服务及合同草案进行实质性变动,对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采购人可在磋商小组的协助下,对采购需求进行完善。
最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二十七条、74号令等明确了单一来源方式的适用情形。必须指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这就要求项目必须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因此单一来源采购应包含使用此种技术的必要性、专利证明或专有说明。
关于评标方法。
《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政府采购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同时明确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相对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财库2号文规定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一般而言,综合评分法适合通用类项目以外,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服务标准不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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