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四百六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6年海关总署证件阅读机采购项目”(采购编号:HG16GK-A0000-D12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华盛路45号宝华诚工
业园1栋2楼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6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通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609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文通公司投标产品“文通证件阅读机QR5000”不具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采购中心不得采购和使用。2.文通公司不具备生产投标产品的资格,属于非法生产、销售投标产品。3.文通公司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具备投标资格。本机关依法受理,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文通公司投标产品内置组件“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取得生产许可证,整机无需重复办理生产许可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文通公司委托合作伙伴生产投标产品,且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2013年10月2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文通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距离文通公司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时间超过三年。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四百六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山东多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邦公司)
地址:青岛市南区闽江路2号1单元2601
当事人2: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
地址:青岛市即墨鳌山卫镇卫阳路1号
当事人3:国管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1228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经向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与青岛市市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区物管办)工作人员核实,均回复没有给多邦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多邦公司提供的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为虚假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多邦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南区物管办出具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良好)行为记录情况表》。经向南区物管办去函核实情况,南区物管办证实于2016年10月19日向多邦公司出具了《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良好)行为记录情况表》。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多邦公司提供的无不良行为记录为虚假材料。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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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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