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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项目需求方案制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栏目: IT,电子报 时间:2017-06-05 18:31:2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信息类项目需求方案制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郑学步

近年来,信息类项目在政府采购中的占比也越来越大,已经成为中央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重点。

由于信息类项目普遍技术较为复杂,专业化程度较高,往往在需求征集阶段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项目规模大、技术复杂的公开招标类项目尤其如此。鉴于此,实操中该类项目在公开招标前可能会有非甲方的技术人员及公司参与到项目之中。这一类的人员或者公司为甲方出谋划策,免费出方案确实解决了甲方技术实力不足、采购需求不精准等困扰。但是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需求的提出和方案的制作为今后的招标工作埋下了伏笔。

大多数情况下,信息类项目能够满足需求的技术方案和设备有很多,在甲方不能精准定位需求的情况下,方案设计公司设计的方案就成为甲方的代言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方案设计公司往往会在方案的设计中指定相应的技术指标和设备类型,确保自己在招标过程中的优势地位。

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面临这类问题该如何解决呢?从实务来看,此类问题的解决还在不断摸索中。从长远来看,一方面要提高从业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立法,从制度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总结了以下几条应对策略,仅供大家参考。

一是需求方案的制作阶段,可以聘请没有利益诉求的行业专家协同甲方需求部门共同编写需求方案,需求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这个过程中也不能完全避免需求方案的提出没有排他性,可在后续的采购程序里进行弥补。

二是需求方案提出后可以聘请专家对需求的合理性及是否有排他性进行论证。当然这个环节在采购过程中并不是必须的,但是为了保证结果的公平,甲方可以要求增加该项环节。当然专家的水平参差不齐,经过论证后也并不一定会将所有限制性的技术指标和要求打开,但是通过这个环节也可以有效的规避风险,保护采购当事人。

根据实务操作情况看,增设上面两个环节仍然不能够彻底消除需求方案潜在的倾向性需求,在发售招标文件后仍会面临大量的质疑,笔者参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实际工作流程,建议采购人增设需求方案公示的环节,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将需求彻底的公之于众,让潜在的投标供应商对需求方案里存在的排他性条款提出质疑,合理的进行修改,不合理的维持甲方的权益,并且要求对质疑条款一次性提出,避免流程反复,增加项目周期。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政府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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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70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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