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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04-19 14:52:4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四百二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智达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五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北京大学人民医院ICU护理车、治疗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016DL163-F003)举报案监督检查处理中,发现建智达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具体包括:将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将该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未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编制“评标办法”;招标文件未对中小企业产品给予价格优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建智达公司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二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1区15号楼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TXJ-010-2016138)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招标文件中将“计算机系统集成贰级(含)以上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二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6年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重新招标)采购项目第05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6GK-A0106-D12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同方大厦A座2层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6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君和信达)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10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根据中标公告,中标货物的制造商为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优派),售后服务的制造商为君和信达,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提供“★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实质性要求。2.君和信达低于成本价进行不正当商业竞争。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君和信达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函”落款处“制造商名称”为“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盖有西安优派公章,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提供产品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评标委员会认为君和信达投标报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人以君和信达2012年出口马来西亚的海关报关价及投诉人测算的货物价格为由,认为君和信达低于成本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四百二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C1座3A03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TXJ-010-2016138)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将“计算机系统集成贰级(含)以上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二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6年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重新招标)采购项目第01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6GK-A0106-D12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同方大厦A座2层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6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君和信达)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10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根据中标公告,中标货物的制造商为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优派),售后服务的制造商为君和信达,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实质性要求。2.君和信达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查成像系统”检测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对主要设备的检测报告要求。3.君和信达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查成像系统”检测报告没有按照国家标准GB/T19211-2015中规定的扫描方式进行测试,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第1.1项“产品须符合《辐射型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GB/T 19211-2015)”等有关标准和第2.1项“组合移动式检查系统(高清型)”中关于功能需求、扫描方式、辐射安全指标等技术的实质性要求。4.君和信达所投产品未真实响应招标文件中第1.1条和2.1条的实质性要求。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君和信达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函”落款处“制造商名称”为“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盖有西安优派公章,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提供产品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君和信达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检测报告的产品型号和所投产品型号一致,与检测机构提供的存档文件内容一致,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检测报告的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该投诉事项实质上是对检测方式的异议,而招标文件关于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并不涉及检测方式,投诉人以此为由认为君和信达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第1.1条和第2.1条的实质性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四百三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三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1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被抽查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三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6号四层402、405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被抽查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三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被抽查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未按规定期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三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15层1502 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三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东明路187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被抽查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采购文件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三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10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被抽查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三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1号23幢5层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被抽查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三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空港工业区天柱路乙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被抽查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省政务大厅三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四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陕西正大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陕西正大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476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陕西正大招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四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云南菲迪克招标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菲迪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黄土坡立交桥西口金泰国际9栋5楼B区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南方森林航空消防航行管制系统建设项目”(招标编号:FDK-D163664)投诉案调查处理中,发现云南菲迪克招标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具体包括未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编制“评标办法”、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招标文件未对中小企业产品给予价格优惠。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云南菲迪克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四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时代科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时代科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科安”)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朝凤庵村北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关于“2016中央民族大学大学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C-FG160483)举报案调查处理中,发现时代科安投标文件提供的“北京中医药大学保安服务合同”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保安服务合同”为虚假材料,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时代科安作出罚款6037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四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3层30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被抽查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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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58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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