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八方要闻】
太原市: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本报讯 近日,太原市财政局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精神,在充分征求采购人、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太原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对原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规范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
《标准》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为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人,单日800元/人封顶。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标准》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费时间从开始评审算起,到评审报告签字结束止。专家到异地参与评审活动的,计费时间从专家到达评审现场至评审报告签字结束止。
《标准》强调,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除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无论是采购人自行组织还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供应商的资格预审、采购文件论证、项目技术论证、购买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其他咨询等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劳务报酬发放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本次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规范,为更好鼓励和吸引更多专业人士申请加入专家队伍,促进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王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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