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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京、晋、浙三省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新进展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7-01-23 09:50:3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京、晋、浙三省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新进展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题:聚焦京、晋、浙三省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新进展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随着北京、山西、浙江人代会闭幕,三个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首任监察委员会主任均已陆续选出,备受关注的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作为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有怎样的架构?将如何实现监督全覆盖?“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三地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

焦点一:试点进展如何?——三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已选举,上半年完成市(地级)、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

18日,任建华当选山西省监察委会员主任,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产生的第一位监察委员会主任。20日,张硕辅、任泽民分别当选北京市和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至此,中央确定的三个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全部产生。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目标是建立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三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均由纪委书记担任,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主要由纪委负责人和转隶的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担任,体现了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特点。

按照中央纪委此前介绍,试点地区要确保2017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017年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表示,预计2017年上半年,北京16个区要选举区一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

19日下午,记者在太原市长风西街看到,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已经正式挂牌,新机构与山西省纪委、山西省检察院在同一大楼办公。两名履新的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已经着手新的工作。

在三省市试点之后,国家层面的改革大幕也将拉开。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抓紧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组织机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准备。

焦点二:如何实现监督全覆盖?——监督对象覆盖公职人员,监督力量整合,监督手段有强制性

监察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标是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浙江省丽水市纪委常委吕晓东认为,原来纪委系统管的是党员,有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监督不到,监察部门属于政府内设机构,对一些不在公职队伍内、但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难以监管。改革后实现了全覆盖,有效避免监察“盲区”存在。

“以村民委员会为例,过去并不在监察范围之内,监察体制改革把村委会纳入监察范围,人大、政协、医院、学校等人员都要纳入。”北京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李振奇表示,改革后监察局不再归入政府序列,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与纪委合署办公。

除了监督对象覆盖、监督力量整合,刘维林表示,监察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手段具有刚性和强制性。

国家行政学院纪检监察室主任竹立家建议,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要通过一系列手段实现,应当加快建立公职人员个人信息库,依靠巡视、派驻纪检组等制度,加大群众举报等社会监督力度,让全覆盖真正成为天网,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焦点三:监察委员会将行使哪些权力?——具有监督、调查、处置三方面职能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职能大体上分为监督、调查和处置三方面。

据了解,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是否有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国家财产等职务违法、犯罪,对确有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为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权,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赋予了十几种手段,包括强制手段。例如,调查可以约谈、监视居住、冻结财产,甚至滞留审查、限制行动自由等。”汪玉凯表示,今后要根据试点经验研究和丰富监察手段,让制度设计更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整建制转隶到监察委员会,成为监察委员会的内部职能部门,有助于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实施调查。

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日前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表示,随着职能整合,检察机关撤销反贪局、反渎局、侦查指挥中心、举报中心、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检察人员,整体转隶到监察委员会。

与此同时,北京市各级检察院拟统一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专门与监察委员会进行办案衔接,负责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衔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刘维林介绍,由于试点地区的新变化,现行的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需要调整,未来全国人大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修改相应的法律。

焦点四:如何监督监察委员会?——人大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

如何让监察委员会在有效行使监督权力的同时约束自身权力?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

记者了解到,监察委员会也会设立监督机制,强化自我监督。李振奇表示,监察委员会试点在制度设计上对这个问题已经有所安排。目前党的纪律委员会成立了纪检干部监督室,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也会有一个“盯自己人”的机构。

山西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张建东建议,可以建立具体的民主监督机制,邀请特邀监督员对监督用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察委员会定期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让权力依法运行。

(记者乌梦达、王井怀、方列、许雄)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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