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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把经济纠纷当经济犯罪处理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6-11-30 09:04:2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最高法公布两项《意见》

严防把经济纠纷当经济犯罪处理

中工网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张伟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经济交往中发生的行为不宜轻易地进行刑事追究或动用刑罚措施。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行为,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无罪。

“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地方把正常的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来处理,甚至导致发生冤错案件,对这个问题,社会反响是比较强烈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一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一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一样,前者可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后者可能要判处刑罚。因此,这两者如果不加以区分,会造成严重后果。

为此,《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

《实施意见》则指出,要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误裁判。对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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