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未成年、老年罪犯等在假释上可适当从宽
最高法:对未成年、老年罪犯等在假释上可适当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主要内容。
中新网11月15日电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今日表示,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以及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主要内容。有记者问:“我们注意到,最新版的司法解释对假释做了很多新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夏道虎介绍,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两项最基本的刑法执行变更制度,假释制度的特点在于,对于有期徒刑罪犯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或者说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对这些罪犯可以有条件的释放。假释和减刑的基本区别在于,假释之后,罪犯回到社会,这是提前有条件的释放,罪犯回归社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假释相较于减刑更有利于罪犯更早的回归社会,更能促进罪犯积极改造。
夏道虎表示,假释制度在中国施行的情况并不是太好,长期以来减刑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假释适用的相对较少,有的省甚至一年中一例都没有。假释这样一个好的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没有发挥出积极的效用,这是一个遗憾。其他国家减刑适用越来越少,假释适用是一个普遍的趋势。
夏道虎称,根据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现在已经具备了更多适用假释的现实条件,比如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普遍的建立起来,在一些地方发展很快。这次在司法解释中我们倡导要扩大假释适用,具体体现在两个:一是对那些同时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的,我们倡导优先适用假释,这是一个价值选择。二是对特定罪犯,我们在适用假释的时候要依法从宽掌握,这主要体现在两类罪犯上,一类是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比如胁迫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轻刑犯。第二类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特别是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生活难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释适用上我们从宽掌握。
夏道虎表示,我们想通过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倡导司法实践部门更多适用假释,更好地促进罪犯的改造,更有利于我们这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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