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40%
最高法: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40%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晓飞)昨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司法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针对此现象,最高法于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旨在防止各地法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不规范管理不到位
据介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目前法院执行工作仍存在执行行为缺乏规范等现象。孟祥解释道,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
孟祥表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因此,2009年以来,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项机制。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存在适用标准过宽、程序过于简化等不规范问题,一些本不该进入程序的执行案件被当作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加之案件管理缺位、退出机制不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申请执行人财产线索必要时搜查审计悬赏
孟祥介绍说,此次发布的《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可以分为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
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找,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等。
孟祥介绍,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孟祥表示,规定还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包括要对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实体彻底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孟祥说。
按照此次规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通过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渠道,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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