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能否挤掉公车采购价格水分
■广东模式是在协议供货基础上通过电子反拍实现二次竞价。
■江苏模式是在协议供货基础上,一次性采购20辆车以上进行再次竞价。
■福建模式是在控办已经定好品牌的情况下通过网上竞价采购公车。
■本报记者 吴敏
近日,记者关注到各地公车采购运用“竞价采购”模式的项目日趋增多并且各省叫法也各不相同,如汽车竞价采购、网上竞价采购、二次竞价采购等。
面对这些称谓各不相同的汽车竞价项目,他们在采购程序、价格优势上到底有什么不同?近日记者对江苏、广东和福建这几种比较典型的汽车竞价模式进行了对比,并采访了相关人士。
广东模式:电子反拍实现二次竞价
广东省的汽车竞价模式其实是该省很早前就提出来的电子反拍,这种电子反拍就是汽车协议供货基础上的二次竞价。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5月27日发布的肇庆市政府采购防汛物资、汽车等设备项目竞价公告中,记者看到,本次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将对采购人采购的3台汽车要求供应商进行竞价。
记者寻着这则采购公告上的联系电话,联系上了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负责此次采购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肇庆的汽车竞价实际上是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对汽车采购电子反拍的相关规定,在汽车协议供货基础上,采购人对当前车辆价格不满意而进行的二次竞价。由于肇庆还没有完全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所以我们不能称为电子反拍,而只能叫做竞价。这种竞价主要是供应商将纸质的竞价文件提交到相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人工操作,而不是通过网上操作的二次竞价。但是竞价实质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形式不同而已。”
后来记者也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找到了许多关于公务用车电子反拍的公告。据广东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工作人员称:“为了降低公车协议供货的价格,我们几年前就提出在汽车协议供货范围内,采购人认为价格过高的,还可以在同一品牌或者不同品牌汽车之间进行二次竞价,在广东我们都称为电子反拍。”
江苏模式:20辆以上进行再次竞价
江苏省的公务车采购竞价也很有特点。相关文件规定,“在协议供货期限内,同一采购人采购同品牌、型号的车辆达20辆(含)以上或预算超过200万元”,要求在协议供货入围品牌内进行再次竞价。
据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尹亮君介绍:“江苏省公车协议供货政府采购是面向生产厂招标,而不是招代理商。公车协议供货实行全省联动,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车型、供货价格、优惠折扣率等在全省的公务车采购中共享,即一次采购,全省执行。省财政厅规定‘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车型’。所以在江苏公务车协议供货招标时,各汽车生产厂商的投标报价和折扣率就已经比较优惠了。但是为了能让采购人在采购大批量公车时能够获得更低的价格,省财政厅规定‘对于同批次采购同品牌同型号数量较多的,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在协议供货的品牌车型范围内组织再次竞价’,这种再次竞价是不同品牌之间进行的再次竞争,所以再次竞价后价格都比原来的低。”
不过,记者也产生了一个疑问,如果价格太低,是否还有供应商愿意参与?尹亮君解释:“应该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大批量的采购主要出现在一些垂直管理的部门,比如公安、安监、法院、工商、质检、物价等系统的执法用车,供应商非常看重自己品牌在这些行业系统内的影响力。特别是在大批量采购以后,假如该系统还需要零星的采购,为了维修、保养的方便,采购人通过协议供货就直接买这个品牌了。所以,供应商也是很看重再次竞价的。”
福建模式:控购制度下的网上竞价
除了江苏省和广东省的汽车竞价采购是在协议供货基础上的二次竞价以外,福建省的汽车采购实行的是非协议供货基础上的网上竞价采购。
福建省的汽车网上竞价采购是怎么回事呢?据了解,福建省财政厅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关于省级公务车辆实行网上竞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福建省级各单位采购《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属控购的汽车按照有关网上竞价采购程序办理;非控购汽车、摩托车一次采购在50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非控购汽车、摩托车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后来,2009年该省又出台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部分项目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通知》,对汽车和办公设备等进行网上竞价的范围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在电子化逐渐发展起来的时候,福建省网上竞价的程序是采购单位按照单位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在进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提出最高限价、功(性)能需求、数量、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采购需求,提交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可根据所需要采购货物的共性技术、功能提出技术需求,如要指定品牌,须在同一最高限价前提下选定3个(含3个)以上的功(性)能相近品牌为网上竞价对象,而控购汽车(包括警务用车)可只选定一个品牌。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单位提出的需求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和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公示两天,同时供应商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竞价,供应商提出的价格必须低于公告的最高限价3%(不含)以上,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在符合功(性)能需求、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采购需求且报价有效的前提下,按价格最低者中标。若报价相同者,以报价时间优先者中标;若只有一家供应商参与竞价的,该供应商中标。
对此,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道:“福建省的汽车采购比较特殊,是目前全国范围内少数几个保留控办的省份。福建省的汽车采购都必须通过控办进行审批,在审批的同时,品牌、价格和排汽量等也已经在控购部门决定了。所以基于这种品牌已经决定的情况下,如何能有效地降低价格,成为了我们采购监管部门所思考的问题。参考每年政府采购的节资率,我们要求汽车供应商提出的价格必须低于公告的最高限价3%(不含)以上,否则视为无效投标。这样的做法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务用车采购的价格。”
对于公车竞价采购而言,有专家也表示,基于协议供货基础上的二次竞价,能有效地降低公车协议供货的价格,应当大力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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