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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6-04-28 09:15: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问题引起委员们的关注。有委员认为,草案不应提出“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概念,“利用”与“保护”相悖,不符合立法初衷;也有委员提出,“该使用的时候就要使用”,比如虎园中自然死亡的老虎,可以走国家中药材利用的渠道。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建议删除“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表述

草案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小培、傅莹都提出,上述条款的“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表述应删除。

闫小培表示,草案总则第一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中加入野生动物的利用,很容易使公众误解为保护是为了利用,并且保护和利用同时出现在一条中存在一定的不和谐”。

“我附议一下闫小培委员的意见”,傅莹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重点是要保护野生动物,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本身与“保护”相悖,“另外这个‘利用’实际上是极少的情况,放在总则里面太突出,建议删掉”。

傅莹表示,总则后还有条款对利用野生动物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其中的规定太空、太虚,空间太大了”。

其所指的条款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傅莹认为,上述“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表述,实际上很难界定。她建议,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局限在具体领域,“不要把这个口子开得太大”。

“该使用的时候我们就要使用”

草案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允许利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于上述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说,“我到过牡丹江市开办的一个亚洲最大的猫科繁育基地,人工繁育了大量老虎,技术已非常成熟”,不过该基地不少已经死亡的老虎长期冻在冰箱里,十几年没有使用,每年保管费用达百万元,“我想应该利用起来(基地中已经死亡的老虎),现在中医利用虎骨只能搞替代,肯定达不到疗效。”

“关于虎园死虎尸体存放问题,我也去看过,虎园负担很重”,委员丛斌也表示,“我问过一个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他们的说法是,死虎尸体不能利用,否则就放开了一个口子,活老虎的安全就没了保证”。他认为,应该制定相关制度,对自然死亡的人工繁殖重点野生动物的利用问题作出规定,“人的非正常死亡,要查明死因,法医要鉴定,对虎园的老虎能不能这样保护?自然死亡的老虎可以走国家中药材利用的渠道,如果老虎遇到故意伤害致死的,就可以启动司法鉴定”。

老虎“野外种群、人工种群都应保护”

对于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条款,也有委员持不同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强调,“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问题,还是要非常慎重,特别是国内外高度关注的那些物种,像老虎。现在中国华南虎已经基本绝迹,东北虎也已经很少,在这种情况下把老虎通过人工饲养引入药物生产,甚至引入食物链,形象非常不好”。他说,“我们的食物来源非常丰富,虎骨药用价值也是有限。有些来自动物,具有较明确药用价值的天然产物也可以人工合成,比如麝香、熊胆中的一些成分”。

委员周天鸿也表示,草案采用了人工种群和野外种群区别管理的原则,“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必须注明清楚哪一种动物只保护野外种群,比如梅花鹿;哪种动物既保护野外种群,还要保护人工种群,比如说老虎”。他强调,对于野外种群、人工种群,目前没有生物学上的鉴定分别,因此监管就应更加严格,“否则借人工种群的名义而捕猎野生动物的现象也会出现”。

应规范管理合法放生禁止随意放生

据新华社电 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应规范管理合法放生、禁止随意放生。

闫小培委员说,动物的放生行为应该是一种严格的、科学的、专业的活动,而不应该成为一种随意的、大众的、作秀的活动。此外,个人或团体组织的大量野生动物放生活动,会促使贩卖野生动物的活动更加猖獗。一些委员建议增加禁止不规范放生规定的同时,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闫小培表示,放生应该由野生生物保护专业机构实施,并且对放生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估。


责任编辑:LI ZHENG

本文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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