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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共机构节能进入法制化轨道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0:53:2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颁布后,省政府迅即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大技改节约力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以2005年为基数,“十一五”期间,人均用水下降24.56%,人均综合能耗下降26.25%,共节约资金7.85亿元。

制定实施办法,赋予职能部门执法权力。对于公共节能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批示,提出具体要求。省政府于2009年6月1日,在全国率先公布实施了《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明确赋予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法定职能地位。各级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完善目标责任。省管局先后制定印发了包括绩效考核、合同能源管理,以及办公用品管理等20余项制度办法。各地也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为构建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严控能耗源头,确保政府采购落到实处。公共机构用能设施种类多,涉及领域广。为把好“进口关”和“出口关”,凡是购进的大宗物品,都要经过节能产品认证,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从2009年开始,已不采购能效标识2级以下的办公用品。物品发放实行定额管理。对更换下来的物品,能够循环使用的做到有效调处,最大限度提高使用效率。几年来,累计完成节能产品采购金额3.65亿元。

加强能源审计,贯彻实施能耗定额管理。省管局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要求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科学合理确定电水油气等消耗定额。2008年对15个县进行了审计监察,2010年对重点厅局办公楼进行能源审计。通过这些举措,全面排查节能障碍,督促各部门积极整改,使定额管理落到实处。

强化设施改造,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十一五”期间,各类各级公共机构积极实施空调、采暖、照明等重点耗能系统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照明产品,节能效果明显。全省共投入资金4.3亿元,完成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73万平方米。2010年省直和各市县共安排节能改造资金2.5亿元,改造总面积达85万平方米,节能总量为1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量2.56万吨。省直机关实现节能灯100%覆盖,每年节约电费416万元;市县亦推广使用节能灯4.8000万只,每年节约电费328万元。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稳步推进新能源新技术新机制。去年省管局制定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太阳光热、地(水)源热泵等新能源新技术应用试点。省图书馆新建楼房应用地下水源热泵技术,应用面积3万多平方米。省属各高校、医院开展了太阳能路灯、太阳能热水等节能示范项目。加强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定期对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进行张榜公示。

加强目标责任考核,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列入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将考核表彰结果进行通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各单位普遍实行“首长负责制”,领导带头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基本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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