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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6-01-15 14:02:4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财政部: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各级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等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昨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等。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

《意见》提出,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以管资本为主,鼓励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近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安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在管理职责不清、监管效率低下,还有资产配置不公,一些投机分子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通过各种手段擅自处置、低估和贱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例如,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

专家表示,该《意见》的制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将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以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赢是亏,有没有流失,是否存在寻租的情况,可能处于失管状态,《意见》的发布有助于改变这一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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