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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确采购人的职责及工作要求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0-29 20:17:5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湖北印发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明确采购人的职责及工作要求


本报讯 湖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其中不仅明确了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内容,还特别强调了采购人的责任和相关要求。

新一期《目录和标准》明确,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除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零星工程,可不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新一期《目录和标准》规定,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工程(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除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新一期《目录和标准》还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加强采购需求研究、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强调,省直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也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省直各单位应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体现需求标准的经济性及与生产的适应性,体现对产业发展的导向性。此外,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账。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化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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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19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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