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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招标:要“最低价”,还是要“说真话”?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0-19 20:50:0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互联网+政府采购:一场姗姗来迟的约会系列谈⒄

采购招标:要“最低价”,还是要“说真话”?


■ 张纪雄

一方面高价采购,另一方面低价恶性竞争,政府采购市场乱象频频。政府采购领域的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的天性,也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才能解决它。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交易规则,“诱使”采购参与人说真话、走正道。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我们提倡的“最低价中标”,真的是一个双赢方案吗?

政采电商的竞价规则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多种方式。在政采电商平台,这些采购方式可以简单化处理,只需要一种交易规则——“拍买”即可。

拍买,即反向拍卖,也叫反拍。拍卖,我们都很熟悉,是为卖方销售服务的,拍卖人(销售方)手持锤子,在台上潇洒挥舞,台下坐着的竞买人(买方)竞相举牌抬价,最后拍卖人一锤定音,高价成交。拍买,我们却很少见到,它与拍卖的原理相同,但竞争方向正好相反,是为买方采购服务的。拍买人(采购人)在台上潇洒挥锤,台下坐着的则是竞卖人(卖方),他们竞相压价,最后拍买人一锤定音,低价成交。拍买若是在网上实现,则为电子拍买(也称电子反拍)。电子拍买技术用于政府采购,目前并不多见,但它的应用趋势越来越明显,可以说它是一种革命性的政府采购方式。拍买有“公开喊价”和“密封报价”两类,共四种常见的形式。

第一类,公开喊价,又分“下行式拍买”和“上升式拍买”两种形式。

下行式拍买,就是拍买人给出一个最高价,由竞争的卖方往低喊价,他们不断压价,直到没有人喊价为止,出价最低的获得交易权。

上升式拍买,则是拍买人由低向高喊价,先给出一个较低的价格,然后开始逐步提高价格,直到第一个卖方举牌应价,愿意接受拍买人所喊价格,拍买即结束,接受价格的卖方获得交易权。

拍买中有“底价”和“报价”两个概念,底价就是供应商的心理价位,报价则是他们的喊出来的价格。对理性的“经济人”来说,他们肯定希望高于底价成交,即希望“报价”高于“底价”。

那我们讨论一下,在这两种形式的拍买中,底价和报价分别是什么情况。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甲和乙两个供应商,参与一件货物的竞卖,甲的底价是10元,乙的底价是8元,但他们都不知道对方的底价。在下行式拍买中,当喊价在10元以上时,双方都会接着往下喊,当喊到10元时,甲就不会再往下喊了,而乙则会继续往下喊,但乙只要喊到比10元低一点他就可以中标,而不必喊到它的底价8元。而在上升式拍买中,当拍买人往上喊到8元时,达到了乙的底价,乙为了得到这个生意,他就得举牌接受,乙8元中标,也即他的底价中标。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下行式拍买中,底价最低者中标,但以底价第二低的价格“低一点点”成交(这“一点点”取决于规则允许的最小额,在理论讨论时可以忽略它);上升式拍买中,底价最低者中标,并以最低底价成交。

第二类,密封报价,也有两种形式,分别是“第一投标法”和“第二投标法”两种形式。

密封报价,双方既不知道对方的底价也不知道对方的报价。第一投标法中,最低报价者中标,成交价也是最低报价,这种方法很常见,现在大部分政府采购招标都采用这种方法;第二投标法中,也是最低报价者中标,但以第二低报价成交。我们发现,他们分别与上述的上升式拍买和下行式拍买的竞价结果有点类似。

“第二投标法”可以“诱使”参与人说真话

读者可能对“第二投标法”不太熟悉,它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维克里(1961)提出来的,因而也叫“维克里投标法”。

还举上面的例子,甲乙两个供应商的底价分别是10元和8元。这回采用“第二投标法”。他们都知道,如果自己中标,成交价一定比自己的报价高,至于高多少,取决于对方的报价;如果自己不中标,自己的价格就是对方成交价。对甲而言,底价是10元,肯定不会报出低于10元的价格,因为低于底价就无利可图了,假使他报出高于10元的价格,如果自己中标了,是以对方的报价成交,高出10元并无意义,如果不中标,还会让对方捡了便宜,所以他不会报出高于10元的价格,因而,他只会报出自己的底价10元。对乙而言,也是同样的道理,他的底价是8元,他不会报出低于8元的价格,但如高出8元,则有可能中不了标,如果中标了,也不是以自己的报价成交,报高了也没意义,所以他也只会报8元。最终竞争的结果是,乙以8元的价格中标,以10元的价格成交。因此,这种拍买方法,会“诱使”他们都“老老实实”地报出自己的底价。

是“最低价”重要还是“说真话”重要?

对于上述四种拍买方法,通过比较,维克里发现,公开喊价的下行式拍买和密封报价的第二投标法,可以产生出成交的最低期望价格。同时,他还证明,如果各个竞价者对标的物的底价在统计上是独立的(即没有围标串谋的可能),且这些底价是平均分布某一区段内,那么,买方采用这四种的拍买方法的任何一种,预期的收益都是相同的。这就是后来被经济学界概括而成的著名的“收益等价原理”。这种结论意味着,既然每一种购买方法对买方的利益是一样的,那么显然采用第二投标法就是双赢的方案了,因为,第二投标法更符合帕累托最优原理。

本栏前面讲到激励机制时,谈到好的激励机制一定要满足“激励相容”原则,它能够有效地“诱使”市场参与者自觉透露私有信息。公开喊价时,喊到成交了就不会再喊了,所以他的真实底价并没有“诱使”出来。而第二投标法,既可以实现的政府购买行为,又能把各个竞价方的真实底价给“诱使”出来了。这些数据积累下来,对政府采购管理和决策提供的价值不可估量啊!

通过对第二投标法的分析,再次表明,在市场经济中,通过一些简单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就会使市场经济最大限度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建议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继续研究这一方法实行的操作性,组织试点总结经验,辅以互联网技术手段,设计出适合中国特色的高效的政府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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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16期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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