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理顺政采管理执行体系
内蒙古:理顺政采管理执行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针对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明确提出五个方面意见
本报讯 记者程红琳报道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要求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从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体系,不断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等五个方面提出明确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提出5点意见,包括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体系,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不断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为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体系,《意见》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权职统一、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制约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除法定监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专家库管理、信息公告管理等监督管理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的,必须立即清理收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常驻政府采购开评标场地进行现场监管的,应立即撤出。《意见》强调集中采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入其他机构的,应立即依法整改。同时,《意见》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介入评审现场,干预评审结果。
《意见》另一大亮点便是将加大采购人“因用而采,以需定采”的主体责任作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内容。《意见》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厉行节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对于如何做到“以需定采”,《意见》给出了详尽的“说明书”: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采购需求信息使用的单位、符号应采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技术参数表述应客观准确、详实可靠,不得主观编造、拼凑;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技术参数应灵活使用“大于”或“小于”符号,尽量避免使用具体数值;不得使用模糊性修饰词(如:知名品牌、坚固耐用、外形美观、功能强大等);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次、高配置产品,杜绝因技术、功能闲置等造成资金浪费的现象发生;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征求专家和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要做到应采尽采。同时,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按照“修订一批、填补一批、细化一批”的思路,稳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水平,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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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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