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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政采律师竟成了稀缺资源?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7-30 21:11:3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专业政采律师竟成了稀缺资源?

一方面,政府采购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另一方面,如何用好律师,也是深化政府采购改革面临的问题


■ 本报记者 张静远

如何把握处罚的尺度?如何准确运用法律语言作出处理处罚公告?近日,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已进入处理处罚阶段,全国各地不少律师正为依法完成此次检查的“重头戏”出谋划策。

事实上,政府采购与律师的“秦晋之好”早就不是一两天的事儿了。可以说,从有政府采购之日起,律师就一直伴随政府采购成长。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承担了答复质疑与处理投诉的职责。除了为监督执法提供法律把关,在法律法规制定、法律培训、案件诉讼仲裁等方面,律师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政府采购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当下,在政府采购领域,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还在不断提升。

随着近年来政府采购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显著提升,政府采购业务也逐渐引起了更多律师的兴趣。今年3月,盈科律师事务所组织了盈科全国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这让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关注到政府采购业务。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注意到,聘请的律师不懂政府采购,这一问题较为普遍。不少地区政府采购部门聘用的法律顾问并非专门为政府采购工作所聘,而是来自当地政府机关或财政部门的定点律师事务所。这些律师事务所大多不会专门针对政府采购提供服务。

与律师的合作模式

想要共赢,稳定的合作模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各地政府采购部门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主要有直接雇佣公职律师和签订合作协议等模式。

第一种方式是雇佣公职律师。著名律师杨志坚、王周欢都曾当过公职律师。律师杨志坚因代理一个政府采购的案件与这一领域“结缘”,他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专注政府采购。在该案件结束之前,杨志坚是佛山市财政局的公职律师,并受邀担任了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法律顾问;王周欢则是在早年看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一则要求“有法律工作背景”的招聘启示后应聘,逐渐成为一名政府采购界的公职律师。

第二种方式是签订合作协议。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与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有着长期合作关系,该律所的律师长期为财政部提供关于投诉处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罚决定等事宜的咨询服务。杨志坚在打赢了首次代理的政府采购案件之后辞去了公职,走上了签约律师的道路。她和朋友组建的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如今已成为广东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单位。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这种方式为目前的律师与政府采购部门的主流合作方式,北京、辽宁、广东、湖北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皆与律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北京和广西的政府采购中心也通过这种方式外聘了顾问律师。

除了这两种主要的合作模式外,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华静娴告诉记者,政府采购律师服务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少地区还将这项服务纳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由来已久,律师们在向社会公众、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反哺着政府采购自身。

律师的用武之地

据记者统计,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类似“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表述共六处。因此,在具体的案例中,律师往往需要结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案件情况进行界定。

在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益强看来,政府采购领域中到处都有律师的用武之地。他把律师服务政府采购的内容归纳为常规型法律服务、项目型法律服务和诉讼服务三大类。常规型法律服务包括为立法、执法等提供法律意见,为内部决议、决策提供意见,为内部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等。项目型法律服务是指政府为完成某个项目,如拆迁、招投标、重大合同签订、招商引资等聘请律师提供相关服务。诉讼服务是指政府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

实践中,邢益强总结出来的几项内容都得到了应用。如,王周欢参与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工作;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亮参与过全国代理机构检查工作;杨志坚参与了行政诉讼、仲裁等工作。此外,还有数不清的律师为政府采购提供着咨询等服务。

除这些常规的法律服务外,PPP项目也为律师进入政府采购领域开辟了新的路径。最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郑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第一批专业咨询及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入库项目招标公告》,郑州市财政局就该市PPP项目第一批专业咨询及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入库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以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从事PPP咨询与法律服务业务。

问题与出路

一位政府采购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你不懂我!”情侣间常冒出的这句话也会出现在政府采购人士和律师之间。对此,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曹冬喆介绍,该省的解决方案是通过长期合作来培养律师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

“培养”方案几乎是所有政府采购部门的统一答案。“政府采购事业并非自己当初的主动选择。”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告诉记者,2005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成为北京市财政局的法律顾问,自己这才知道政府采购。经过多个投诉案例的处理,他也日渐成了北京政府采购界的知名律师。

但是,如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碰到不合格的律师,该怎么办?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律师准入和退出、监督、评价、激励等机制尚未建立。实践中,大部分政府采购单位选择与律师事务所签约,由律师事务所派律师承担咨询服务。如果该律师不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采购单位一般可提出更换律师。如果律师事务所仍不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采购单位可选择第二年不再续约,重新更换律师事务所。然而,采用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通用律所的政府采购部门就没有办法独立解决这一问题。不少政府采购人士希望相关院校在律师的教育中增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课程,培养出一些更专业的政府采购律师。

除了律师不懂政府采购,也有律师认为,部分政府采购人士对法律工作的了解有待提升。对此,不少政府采购人士和律师都表示,在培养律师了解政府采购专业的同时,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内部培训,让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这样才能更好地与律师形成合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律师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如何分工?这是华静娴最关注的问题。她认为,这一问题涉及执法主体和执法资格问题。聘请的律师不是公职人员,不是执法主体,也没有执法资格。例如代理机构检查等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外聘律师只能提供技术支持,不宜在公职人员队伍中直接参与检查,但可以在幕后进行技术支持。“如对违法事项的界定、法律条款的适用性等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华静娴说。

此外,还有部分地市表示,由于当地的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较少,如果单独聘用律师,全年用不了几次;如果不聘用律师,遇到棘手活儿又会“抓瞎”。对此,广东省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建议,可考虑实施全省联动政府采购法律服务购买,一次采购,全省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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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96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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