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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节资不达标项目需听采购人的评价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7-23 20:54:0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山西:节资不达标项目需听采购人的评价

该省财政厅出台文件,从预算编制、办理时限、采购程序等6个方面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本报讯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制定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理时限、采购程序等6个方面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其中提出,资金节约率不达标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在编写招标活动报告时应附采购人对本项目中标结果评价的详细说明。

山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旨在通过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简化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解决社会关注的政府采购效率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在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方面,《办法》强调,为杜绝采购价格虚高,物非所值以及供应商围标、串标的不法行为,采购结果资金节约率达不到全省上年平均水平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写招标活动报告时应附采购人对本项目中标结果评价的详细说明,说明内容须包括中标或成交产品技术性能、专家评审情况和招标活动结果满意度等情况。

针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法》指出,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办理时限,要求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简化采购环节,在采购业务办理中,承办人要一次性完整告知采购当事人办理采购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手续,不得相互推诿。同时,重点对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代理委托以及标前标后相关工作等方面的办理时限作出细化规定。对于采购计划备案,《办法》规定,年初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或预算指标文件下达后20日内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转移支付和追加的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在指标文件下达后10日内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于采购代理委托,《办法》规定,预算单位在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方式经核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事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要明确双方负责人、承办人,政府采购项目监管机构核定的时间,委托事项及办理时限。对于标前相关工作,《办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项目技术复杂确需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予以发布。对于标后相关工作,《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将采购结果公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发布,不能按时发布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发布结果公告时,应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并附专家评审报告。

此外,《办法》还从严格政府采购程序、强化政府采购监管、依法处理违规行为等方面对政府采购行为做了规范性规定。其中提出,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应在法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报本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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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94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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