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多“中枪” 歧视条款成主因——对上半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违规”成因的探寻
代理机构多“中枪” 歧视条款成主因
——对上半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违规”成因的探寻
■ 本报实习记者 郑钦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对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以下简称“财政部公告栏”)中今年1月至6月的信息进行统计后发现,在58条公告中,涉及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共33条,占比达57%。在被处罚原因中,设置地域、规模等歧视性条款占比最高。
为何代理机构再次成为处罚的主要对象?歧视性条款已明令禁止,其为何屡屡铤而走险?
代理机构仍为被诉主要对象
通过与近年财政部公告栏进行对比发现,有关代理机构投诉与查处的案件一直高居不下。为什么代理机构总是成为被处罚的“擂主”?这些代理机构的“犯事儿”类型主要又集中在哪一块?
记者统计发现,在今年上半年财政部公告栏涉及代理机构的33项公告中,因被投诉而最终受到处罚的共9条。
在这9起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的案件中,有4起案件被驳回,3家代理机构被责令整改,1家代理机构被警告,1家代理机构被处以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而根据处罚内容,记者发现,虚假应标、干扰质疑、违规收取保证金、招标文件和评标过程具有倾向性等违规操作成为代理机构被投诉的主要原因。
业内人士表示,违规操作成为代理机构被投诉的“大头”,这和代理机构的市场化管理有关。“社会代理机构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监管部门只能依法管理,而不应当像管理下属单位那样对其提出各种要求。”
与此同时,一位代理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采购人为了自身利益,常常会把自己的一些违规要求强加于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处于弱势一方的代理机构往往不敢轻易得罪,只能被动接受。
针对这种不成文的“行规”,记者发现,一些地方政策中已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双方的责权作出了说明。例如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合同模板中写明,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向采购人单位普及法律要求,如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建议,而采购人未采纳,则责任在采购人方。值得一提的是,国信招标集团荆贵锁提醒道,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双方的权责,一定要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明确。
违规的“重灾区”
在财政部公告栏涉及行政处罚的条目中,有24项是有关“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公告结果。
2014年3月至8月,财政部开展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涉及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7个省(市)部分甲级机构2013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内容包括废标情况、代理业务范围、采购需求及方式、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开标和评标、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档案管理和执业资格等12个方面。
根据记者统计,在财政部公告栏中,24家代理机构在此次专项检查中被查出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财政部决定对24家代理机构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违法情形包括评标专家组成员数量不合法、未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条款、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未发布中标和成交结果公告、延长开标时间的变更公告发布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对供应商设置注册资本金限制等情形等方面。
其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在违规情形中占有比例最多,多达14起,成为代理机构违规现象的重灾区。
采购人利益作祟?
事实上,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为什么明明有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代理机构仍然铤而走险,其中的诱因是什么?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一些代理机构违规的原因同采购人难逃关系。一些地区采购人存在歧视性行为,在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提出地域限制,一些地方强制本地区的支出单位购买本地区的产品,还有一些地区采购人盲目追求供应商“高大上”而忽视自身需求。
某地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设置地域限制条款主要与一些地方政府支持当地企业或与地方企业有着“千丝万缕”联系有关;设置规模限制条款则主要因为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一味追求大型企业或有一定规模性的企业,以企业的业绩、资产总量、利润率优先,从中设立门槛,排斥中小企业。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在现实操作中,某些地方常常乱设门槛,百万元的采购额却要求供应商需要有几千万注册资本,这恰恰反射出了某些采购人的“逐利性”,其根源在于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缺乏正确认识。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亮表示,对供应商采取地域和规模上的限制,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心照不宣”的普遍做法。从地域上来说,用本地的供应商更能刺激本地的消费,从而能够增加本地的税收,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这种利益层面,也成为了地域限制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
记者还从“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处罚结果中发现,24家违规的代理机构大多只是受到警告处罚。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志军表示,巨大的现实利益与较低的违法成本致使代理机构铤而走险。对此,张志军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该在执法过程中树立法律威信,杜绝选择性执法,对违规设置门槛零容忍。
孟庆亮则表示,国家层面早已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在政府采购中鼓励中小企业参与,采购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任何门槛拒绝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必须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区域垄断壁垒。而从代理机构角度来说,代理机构给采购人提供代理服务时,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给采购人把好关、把好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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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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