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单位应从五个方面践行《条例》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在参加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举办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会时提出——
中央单位应从五个方面践行《条例》
本报讯 记者张静远 实习记者郑钦报道 中央单位应当从推进扩量增面、做好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源头与结果管理、强化采购政策执行、完善内控要求等五个方面,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全国落实《条例》做出表率。这是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日前参加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举办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会时,就中央单位如何落实《条例》提出的要求。
王瑛表示,近年来,中直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规模稳步增长,采购范围不断扩大,还顺利地完成了一系列重大紧急的专项采购任务。同时,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方面,中直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了内部工作规程,提高了采购透明度,促进了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中直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组织的历次考核中始终排名前列。此外,中直采购中心还进一步创新了采购机制,针对不同采购项目的特点,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运用各种采购方式,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并通过全流程的电子化采购系统,为中直系统各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采购服务。
针对中直系统各单位学习贯彻《条例》的相关工作,王瑛指出,中央单位特别是中直系统各单位认真落实和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推动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具有示范作用。他希望中直系统各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的要求,在学习掌握好条例文本、内涵、创新举措的同时,组织和落实好部门内部特别是基层单位的条例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并从五个方面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是推进扩量增面,实现应采尽采。《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创造了有利条件。中直系统单位要严格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适应政府预算体系改革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新变化,对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做到应采尽采。同时,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服务类采购项目、PPP项目采购的实施力度,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规范、引导和扶持作用,保证相关工作顺畅、高效开展。
二是做好信息公开,抑制寻租腐败。《条例》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针对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质疑投诉处理结果等方面做出了5项具体规定。中直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条例》的信息公开要求,按规定公开采购项目信息和合同信息,并随决算一并公开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再到采购结果的全覆盖、全透明。
三是严格执行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条例》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评审、合同、履约等各环节的权利义务,以及采购标准、招标文件等内容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为此,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要求研究制定通用类产品的技术、服务标准,努力提高集中采购的专业化水平。采购单位作为采购需求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到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等新的管理要求,通过采购管理的前延后伸,不断提高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四是强化采购政策执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条例》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权限、政策工具以及扶持目标。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对采购政策的认识,通过完善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方式,认真执行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政策。同时,财政部也将强化追责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是清理规范制度,完善内控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等重要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为落实四中全会要求,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内控管理的指导意见,重点强化预算单位的内控建设。中直系统各单位应当清理规范现行的管理制度,不仅要把原有的制度规定统一到《条例》上来,还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要求,明晰单位内部职责划分和岗位设置,明确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责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购保障机制。
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张放鸣就近年来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展开的情况进行了介绍。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调研员王文虎就《条例》的出台背景、意义及部分重要条款进行了讲解。
据了解,此次培训主要针对中直机关各单位,共有100多位来自中直机关单位的政府采购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由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主任韩晓非主持。
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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