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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15年首次修改:税不能说征就征了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5-03-09 10:55:3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立法法15年首次修改:税不能说征就征了


政府权力不再任性 立法法15年首次修改

昨日(3月8日),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这也是立法法颁布15年来的首次修改。

立法法是一部百姓关注度极高的法律,根据百度搜索指数的统计,2013年对“立法法”的搜索指数为297954,到了2014年,这一数字激增到了337345,增幅达到13.22%,搜索峰值出现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期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之所以会受到这么大的关注,是因为立法法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立法法的修订,类似市政府突然发布的房产限购、车辆限购限行,以及成品油消费税提高等让你措手不及的事儿,可能都将发生改变。

地方规章性文件受限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出台车辆限行、住房限购等制度,比如北京市通过市政府通告将机动车限行延续至今,深圳市在去年底突然发布通告对机动车限购,都让不少民众措手不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草案新增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目前地方实施的限行限购措施,基本上可视为规章性文件。很多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限制、蚕食。限购、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表面看起来有依据,但从法律上讲,对于限行、限购,无论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实际上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

北京大学教授、行政法专家姜明安认为,如果因为“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一些政府通告应先制定规章,依规章发布通告,然后再通过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税不能说征就征了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另一亮点,是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税就不能说征就征了。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税收法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表示,在现行的立法法中,税收与财政、金融等被列为同一事项,实际上将税收“淹没”在众多的一般事项中,未能充分体现出税收应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据专家介绍,授权立法在世界各国很普遍,因为社会生活非常复杂,如果全部集中到人大立法机关来,光靠法律规定不够,所以要授权。但是我国存在立法机关授权缺少具体期限,很长时间不收回的问题,前不久提高燃油税源自于1985年全国人大向国务院授权。

对此,草案新增加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和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厘清权力边界

纵观草案全文,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也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权力的边界,明确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一定的层级关系,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

其中,立法法的修正案草案还对被诟病为“二次立法”的司法解释做了约束性规定。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这部号称“史上最长”的司法解释”共计552条、7万余字,而新民诉法本身不过才284条。

针对这一问题,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草案同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说:“在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原则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起到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对审理案件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无论如何,司法解释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对司法解释加以规范非常必要。” (本文综合自新华社)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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