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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目录里有大理念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11-24 20:48: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 简政放权下的政府采购系列报道·山东站 ③

小目录里有大理念


■ 本报记者 范春荣

通讯员  王海红 张沫

外人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今年9月初,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发布,这么早发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这在全国是没有的。有心人在这小小的目录里看到了该省政府采购监管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决心,看出了该省在政府采购效率创新突破上的坚定。

抓大放小,扩大采购人自主权

与去年相比,今年发布的《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最直观的变化就是使用期限,将一年一调整的采购目录使用期限调整为两年,此次制定目录适用于2015-2016预算年度。“目的当然是为了满足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而这么早予以发布是让采购人早谋划、早打算、早决策,尽可能减少政府采购目录的调整对预算单位使用带来的不便。”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董苏彭的回答让记者再次感受到了服务采购人的理念。

据了解,《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自去年起已经连续两次大幅度优化:一是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过去的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对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预算单位将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自行实施。二是提高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过去的货物、服务80万元,提高到货物、服务120万元;扩大预算单位小额自行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将允许小额自行采购的品目范围由过去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灯具、图书、维修工程等10类项目扩大到全部采购品目,不再控制货物、工程、服务各自的累计限额,除协议供货、批量采购、定点采购外,将采购控制总额由过去的10万元提高到最多不超过50万元。再其次是兼顾特殊单位,对临时采购需求多、零星采购金额大,且采购时间受单位工作条件限制的高校、医院,将小额自行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最后是扩大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继续对一些采购需求量多、价格浮动空间较大、资产配置标准相对统一的打印机、复印纸等通用类办公设备进行集中调研,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从限额标准和范围调整来看,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管’‘放’结合,抓大放小。抓大,是为了体现政府集中采购的优势;放小,是为了方便采购人。”董苏彭这样分析目录变化。

调整品目,引导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

除了限额标准和范围之外,采购品目也有了较大的变化。一是调增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将现行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市场竞争力小、供应商相对较少以及程序较繁琐、用时长的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政法检测专用设备等品目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调整到“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允许预算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执行。二是扩大定点采购范围,对社会供给比较充足、通用性比较强的社会公共服务类的法律咨询、家具、小额维修等采购项目,更多地实行定点采购。

同时,为方便预算单位,解决采购中心项目排队问题,试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可调整机制。根据预算单位的特殊性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需求,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机构可以由预算单位自主从采购中心调整到考核优秀的社会代理机构。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的开标场所,下一步,将以尊重市场规则为宗旨,发挥市场广泛资源,由必须去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调整为可选择经核准的公开招标场所,但这些招标场所不仅必须具备完善的监控设备,而且能将现场音视频实时传送至监管部门备案。

此举进一步优化了采购中心与社会代理机构的分工,将更多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交给社会代理机构,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引导代理机构向专业化发展。今年前三季度,社会代理机构承担项目已达到全省采购总额的50%以上。

优化流程,缩短采购时间

进口产品目录作为《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附件同期发布也是本期目录的一大看点。

据了解,山东政府采购对于进口产品的审批取消了一产品一论证的做法,由省财政向各预算单位征集2015-2016年度进口产品采购需求,实行统一申报、统一论证、统一公示,在预算编制前予以公布。一方面把时间提前,另一方面为“直通车”奠定基础。

“不仅仅是进口产品,在单一来源、自行采购等方面都做了前置性工作,这主要是考虑减少执行中的核准事项,力争在预算编制前将所有核准程序履行完毕,为‘直通车’奠定基础。”董苏彭解释说,一是前置自行采购方式核准。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水、电、暖、气采购,以及续签合同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升级和延续的系统开发服务采购、涉密项目采购等,在预采购的基础上,由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前一定时限内报送采购方式等申请核准事项,对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编制预算时根据核准文件直接明确自行采购方式等,实现特殊采购方式的“直通车”,大大缩短了采购时间。

二是前置单一来源方式核准。取消申报单一来源、进口产品的自请专家论证环节,还本专家论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强化核准事项公告制度,公告时间由5个工作日延长至7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建立专门栏目用于公告单一来源申请,加大公告的公开力度,在简化审核流程方便采购人的同时,规范采购行为,增强核准事项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31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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